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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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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235 证券简称:民丰特纸 公告编号:临2020-033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集团”)持有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7%,民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84,3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68.82%。

  一、基本情况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84,3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24.00%)被司法冻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1)。

  二、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民丰集团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2733号)。判决如下:

  1、 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应收账款380,238,403.22元;

  2、 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80,238,403.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61,601.32元;

  4、 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2,992.0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

  民丰集团在收到上述判决书之后,已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冻结事项的司法程序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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