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0年11月1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2、地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号)
3、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炎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1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10,623,790,96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9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77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5,292,228,83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2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东22人,其中1名A股股东代理人同时也是B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数量5,208,123,38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86%;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55人),代表股份数量84,105,4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1%。
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273人,代表股份5,331,562,13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70%。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7人。非独立董事潘金峰先生、王晨阳先生、宋杰先生及高文宝先生,独立董事王化成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6人。监事杨向东先生、徐涛先生及史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
3、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
(三)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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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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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议案1至议案4曾由独立董事发表过独立意见,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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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10月31日刊登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李轩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与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3日的9:00-17:00。截至征集结束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娟律师、李梦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上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关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