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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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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0-055
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融租”)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曹永贵(被告三)、许丽(被告四)合同纠纷事项,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发布了“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050),近日物产融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针对原诉讼请求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原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201,130,300.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01,130,300.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判令被告二在保理融资本金134,528,214元及利息、手续费14,698,890元(暂计至2020年9月9日,自2020年9月10日起以134,528,2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年手续费率2.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就被告一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三、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律师费用40万元;

  四、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201,130,300.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01,130,300.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判令被告二在保理融资本金134,528,214元及利息、手续费14,698,890元(暂计至2020年9月9日,自2020年9月10日起以134,528,2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年手续费率2.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就被告一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三、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律师费用40万元;

  四、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用11.3万元;

  五、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判令四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请求变更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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