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陈大魁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出具的《关于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陈大魁先生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8,0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905,779,387股的比例为1.987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陈大魁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具体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
注: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一致行动人自最近一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6月20日)起至本次减持后,其拥有的权益累计减少比例为2.6457%。
2、上述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字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 股东持股变动比例超过1%的情况:
2020年11月13日,陈大魁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8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872%,本次持股变动比例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大宗交易不存在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3、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9,845.6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502%,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陈大魁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陈大魁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陈大魁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3年12月10日起解除限售;陈大魁先生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目前上述第1条及第2条承诺均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5、陈大魁先生承诺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含本次减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出具的《关于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