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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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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0-03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舜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5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28.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2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9.6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0日划至指定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0月20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3313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96,915.04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上述人民币407,278,301.89元,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鉴于“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福建舜跃,公司与子公司福建舜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将“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用于项目实施时的募集资金划转。截至公告日,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407879908200 ,截止 2020 年 11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顾磊 、 吕德利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一千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或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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