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4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新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4项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由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公告了《关于增加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0,112,0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51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9,429,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8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8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7%。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0%;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0%;弃权0股;关联股东所持359,429,416股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591,900股,反对90,7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0%;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0%;弃权0股;关联股东所持359,429,416股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591,900股,反对90,7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0%;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0%;弃权0股;关联股东所持359,429,416股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591,900股,反对90,7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0%;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0%;弃权0股;关联股东所持359,429,416股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591,900股,反对90,7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0%。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