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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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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0-19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继中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228,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5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908,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87%。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800,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480,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0%。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42,129,0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9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701,22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7%;反对99,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42,129,0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9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701,22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7%;反对99,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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