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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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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0-92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40,800,000股新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1,728,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164,739.6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8,563,260.3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0)第0079号)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注:上述账户初始存放金额为公司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直接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税尾款后汇入公司专户的金额,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001013300710855,截止2020年10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70,337,600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雨、张宇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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