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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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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116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委派律师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淋对西藏发展的诉讼请求。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杨淋诉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川化”)、西藏发展等九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相关资料(案号为(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仕远置商贸、三洲川化立即偿还借款金额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计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1日为17333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下午14:00。2019年11月19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获悉,因本案部分被告无法送达文书,法院将进行公告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院另行通知。

  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一、(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一)主要内容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二)主要内容为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公司于2020年7月9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2020)川0113民初141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9时30分。

  公司于2020年8月6日通过法律顾问获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案件需要公告,将延期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将重新寄送开庭传票。

  公司于2020年9月4日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传票等材料。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杨淋于2020年8月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为6586667元。法院认为,杨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65866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9时30分。

  2020年9月23日上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主张: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青白江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裁定受理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杨淋作为债权人已申报债权,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杨淋对保证人西藏发展的起诉,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拉萨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处理本案,杨淋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三是根据九民会议纪要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西藏发展作为上市公司并没有对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事项作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未当庭宣判,是否复庭待法院另行通知。

  上述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11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121号、2019-147号、2020-062、2020-083、2020-092、2020-098、2020-101号。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委派律师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杨淋与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陈德明、雷左治、郑钰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仕远置商贸、三洲川化立即偿还借款金额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计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1日为1,733,334元);2、仕远置商贸、三洲川化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3、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对担保权人善意的认定依据其是否能够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必要审查。本案中,西藏发展系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杨淋在与西藏发展签订《借款合同》时未要求提交相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的担保权人,在西藏发展辩称就案涉借款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杨淋诉请西藏发展对仕远置商贸、三洲川化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保险公司担保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淋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担保保险费6,587元(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杨淋偿还的借款本息和担保保险费,应扣除杨淋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分得的部分);

  二、被告付智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付智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有权代替原告杨淋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

  三、驳回原告杨淋对被告西藏发展、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储小晗、李林、陈德明、雷左治、郑钰芯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委派律师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淋对西藏发展的诉讼请求。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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