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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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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0-053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10家控股子公司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发生的不超过8.1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其中为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

  有关上述担保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弘业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0-018)”“《弘业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20-024)”“《弘业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0-031)”。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就技术工程公司的银行授信事宜,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炎华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国内外建设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国内招投标代理,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预决算,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服务,仓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技术服务,针纺织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建筑五金、五金工具、水暖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仪器仪表的销售、租赁,煤炭、矿产品的销售,消防车、救援及消防设备和器材、安防设备的销售及维修,医疗器械的销售(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维修和保养,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经营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9年12月31日,技术工程公司资产总额为191,955,073.34元,所有者权益为13,242,137.74元;2019年度,技术工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87,078,390.11元,实现净利润2,162,739.52元。截至 2020年6月30日,技术工程公司资产总额为171,375,577.43 元,所有者权益为14,874,774.19 元;2020年1-6月,技术工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5,994,585.75元,实现净利润1,632,636.45 元。

  股权结构:技术工程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在人民币贰仟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10月末,本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担保)累计金额为0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5,659.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5%。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3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020-052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起诉金额约11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迈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近日接到南京市中院《应诉通知书》。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原告:迈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或“原告”)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27楼18室

  法定代表人:陆惠康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或“被告”)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第三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确认2020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

  2、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98,000欧元(折合人民币3,977,874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上海至米兰空运费81736元、出口欧盟关税46,585.15欧元、欧盟海关仓储费3,215.29欧元,意大利仓库仓储费7,050欧元。合计人民币537,549.21元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30,000欧元(折合人民币7,428,561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2-4项合计人民币11,943,984.81元)

  (二)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20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口罩《销售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商品名称、质量标准、交货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498000欧元货款。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延迟履行交付义务,应承担延迟履行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认为被告交付的口罩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等问题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还直接导致其采购的口罩无法向客户销售交付,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损失等责任。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迈尔控股同时提起了诉前保全,南京市中院冻结了本公司银行账户1100万元。冻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5%,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日常资金周转基本无影响。

  公司认为,迈尔控股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时与相关各方沟通磋商,妥善解决公司资金冻结情况和相关合同纠纷。

  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鉴于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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