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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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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0-088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7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6,602,450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公司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非公开股票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1、发行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电话:0760-23633926

  邮箱:webmaster@pianor.com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保荐代表人:叶兴林、宋怡然

  联系部门: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0837529

  邮箱:project_pan@citics.com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0-089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皮阿诺”)于2020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1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6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06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217,104.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5,850,895.96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076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注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号为396000100100421485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于2017年5月25日将募集资金转入实施主体皮阿诺家居(天津)有限公司开立的兴业银行中山分行-账号为396000100100430026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皮阿诺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子公司”)、中信证券于近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均称“开户银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皮阿诺、天津皮阿诺已在相关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皮阿诺、天津皮阿诺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皮阿诺、天津皮阿诺、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皮阿诺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皮阿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皮阿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皮阿诺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皮阿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皮阿诺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兴林、宋怡然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皮阿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皮阿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皮阿诺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皮阿诺、天津皮阿诺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皮阿诺、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皮阿诺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皮阿诺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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