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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5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2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06日以电子邮件、公司OA系统、电话等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现场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对《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6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0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0年11月0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8)、《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0-074)等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0年11月03日至2020年11月1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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