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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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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1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0)鲁0783民初2653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苏州芯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灵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德斯倍电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3日,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苏州芯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灵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德斯倍电子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四被告连续10日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证券报》头版显著位置公开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仲裁及其他事项情况”之“(三)其他未决诉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一)发行人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况”中披露。

  2020年11月1日,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 诉讼裁定情况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0)鲁0783民初2653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事项,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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