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加强与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以有效防范和约束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证监会11月10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动员部署会强调,交易所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加强协作,坚决打击各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严肃处置通过煽动缠访闹访等方式对抗监管的行为。
“退得下”更要“退得稳”
专家提醒,在强化退市制度“刚性”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完善退市后的相关配套制度和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在“退得下”的基础上实现“退得稳”。
“对于证券违法犯罪,监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可通过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主动引导投资者维权索赔。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权益,又能提升依法治市的效果和威慑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加强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投资者保护,还要激活相关责任主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制裁。这样才能切实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让空壳公司、僵尸企业及时出清,资本市场才能充满生机活力,让股市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监管部门在退市制度改革过程中也非常注重退市后的保障机制建设。一方面,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为契机,加快完善先行赔付制度,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持续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并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责令购回股票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将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