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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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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1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0年11月4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全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激励对象中有1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共计3.6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75元/股。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2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0年11月4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李泳娟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而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6万股,回购价格为13.7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3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5、2020年9月2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

  6、2020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自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至今,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本次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万股限制性股票,拟回购注销的3.6万股限制性股票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179.9836万股)的2%,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17,387.9128万股)的0.021%。

  3、回购价格

  自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至今,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13.75元/股。

  4、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495,00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由173,879,128股变更为173,843,128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6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而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6万股,回购价格为13.75元/股。

  3、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日丰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相关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日丰股份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6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涛   韩玲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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