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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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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0-190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控股”)的通知,获悉唐人神控股与公司股东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行”)于2020年11月10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大生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98,10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的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委托给唐人神控股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协议签署方介绍

  1、委托方: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 万港币

  注册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岭 747 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盛

  经营范围:投资,饲料及原料经营。

  2、受托方: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459289466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3963.2929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689号湘银星城1、2栋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宏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在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基金上进行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对农业、商贸连锁业、肉类加工、旅游业、教育产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饲料、肉类原料贸易。(上述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唐人神98,106,200股股份(唐人神总股本的10.02 %)(以下简称“授权股份”)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包括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乙方为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表决权受托人。

  2.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经双方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三)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本次表决权委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唐人神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以下简称“受托权利”),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 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1.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1.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唐人神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委托人持有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按相应比例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四)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若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求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说明以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2、公司将密切关注前述事项相关情况,积极敦促各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唐人神

  股票代码:0025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岭747号

  通讯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岭747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10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69年4月11日

  3、商业登记证号码:02725117-000-07-20-A

  4、注册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岭747号

  5、通讯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岭747号

  6、通讯电话:00852-24766111

  7、注册资本: 500万元港币

  8、法定代表人:黄国盛

  9、经营范围:投资,饲料及原料经营。

  10、股权结构:黄烱南持股25%、黄金城持股16%、黄松泉持股16%、维裕企业有限公司持股18%、其昌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2.5%、金声有限公司持股1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唐人神股份外,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98,106,200股股份(占唐人神总股本的10.02 %)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包括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唐人神控股,并保证唐人神控股为排他的唯一受托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17日,公司向龙秋华、龙伟华发行的股票41,394,422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由49,319.5485万股变更为53,458.9907万股,大生行持股比例由14.39%被动稀释至13.28%,持股数70,981,267股不变。

  (2)2017年5月22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7年3月17日公司总股本534,589,9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元(含税);同时,以截至公司2017年3月17日的总股本534,589,90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 267,294,953 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801,884,860股,大生行持股数由70,981,267股增加至106,471,900股,持股比例为13.28%。

  (3)2017年8月30日,公司发行34,685,939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26,396万元。上述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由801,884,860股增加至836,570,799 股,大生行持股比例由13.28%被动稀释至12.73%,持股数106,471,900股不变。

  (4)因自身资金需要,大生行于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减持8,365,7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减持后大生行持股比例由12.73%减少至11.73%,持股数由106,471,900股减少至98,106,200股。

  (5)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36 号”文同意,公司124,28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22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唐人转债”,债券代码“128092”,可转债转股期自2020年7月6日起,截至停止转股日2020年10月12日,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由转股前的总股本836,570,799股增加至979,077,582股,大生行持股数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后为10.02%。

  2、2020年11月10日,唐人神控股、大生行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大生行将其持有的唐人神98,106,200股股份(占唐人神总股本的10.02 %)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包括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唐人神控股行使,唐人神控股为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表决权受托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它事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唐人神98,106,200股股份(唐人神总股本的10.02 %)(以下简称“授权股份”)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包括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乙方为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表决权受托人。

  2.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经双方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三)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本次表决权委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唐人神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以下简称“受托权利”),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 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1.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1.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唐人神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委托人持有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按相应比例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四)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若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求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1、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等权利受限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表决权委托,不涉及股份转让事项。

  2、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

  3、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五节权益变动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大生行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唐人神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商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投资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10日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唐人神

  股票代码:002567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689号湘银星城1、2栋101、201室

  通讯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689号湘银星城1、2栋101、201室

  股份变动性质:接受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10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2年12月30日

  3、注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689号湘银星城1、2栋101、201室

  4、通讯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689号湘银星城1、2栋101、201室

  5、注册资本:3963.2929万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刘宏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459289466

  8、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9、经营期限:长期

  10、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在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基金上进行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对农业、商贸连锁业、肉类加工、旅游业、教育产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饲料、肉类原料贸易。(上述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股东及持股比例:

  ■

  12、联系电话:0731-285911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

  唐人神控股持有上市公司140,629,91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36%,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业投资持有唐人神控股68.27%股权;陶一山先生持有山业投资70%股权;陶一山先生通过山业投资控制了唐人神控股68.27%股权,进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4.36%的股份,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1)公司名称:湖南山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年3月27日

  (3)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唐人神油脂公司内

  (4)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唐人神油脂公司内

  (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陶一山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5048794Y

  (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9)经营期限:2009年3月27日至2039年3月26日

  (10)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市场信息、商业管理、企业管理、商业信息、财经信息等信息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在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基金上进行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

  (11)股东:陶一山、陶业

  (12)联系电话:0731-28591199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陶一山先生。

  陶一山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5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8年-1992年,担任株洲市饲料厂厂长;1992年,株洲市饲料厂与香港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合资组建公司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选拔有开拓创新、德才兼备的年轻高级管理者带领公司继续向前发展,增强公司的管理创新能力和经营活力,使公司保持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从而迈向管理新时代,实现公司基业长青,陶一山先生于2018年7月辞去公司总裁职务,现任公司董事长。

  陶一山先生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经营管理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饲料行业优秀创业企业家、中国肉类行业最具影响力人物、全国十大畜牧富民人物、改革开放三十年推动中国饲料工业发展十大功勋人物、湖南省新型工业化十大领军人物、首届全国十大杰出湘商、湖南省十大杰出经济人物、湖南省十大企业管理专家、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10年全国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并当选为全国工商联执委会常委、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肉类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等职务,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唐人神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控制唐人神外,没有控制其他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唐人神控股参股的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及财务数据

  唐人神控股主要从事对农业、商贸连锁业、肉类加工等产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唐人神控股2017年、2018年、2019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唐人神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相关处罚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唐人神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的说明

  最近两年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山业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陶一山,未发生变动。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增强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唐人神控股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提高表决权比例,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唐人神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之股份的具体方案计划;如有相关计划后将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具体时间

  2020年11月10日,唐人神控股、大生行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1)因自身资金需要,唐人神控股于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减持7,389,984股公司股票,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8834%;减持后唐人神控股持股比例由20.8447%减少至19.9614%,持股数由174,380,930股减少至166,990,946股。

  (2)唐人神控股于 2019年7月10日-7月11日非公开发行了以其所持公司部分 A 股股票为标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9 唐人 EB”,债券代码:117138)。19 唐人EB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亿元,发行张数为200万张,存续期限为3年期,“19 唐人 EB”于2020年1月13日进入换股期。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可交债债券持有人将所持的“19 唐人 EB”进行换股,共计换股26,361,036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1511%,换股后唐人神控股持股比例由19.9614%减少至16.8103%%,持股数由166,990,946股减少至140,629,910股。

  (3)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0]36 号”文同意,公司124,28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22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唐人转债”,债券代码“128092”,可转债转股期自2020年7月6日起,截至停止转股日2020年10月12日,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由转股前的总股本836,570,799股增加至979,077,582股,唐人神控股持股数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后为14.36%。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唐人神140,629,910股股份,占唐人神总股本的14.36%。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唐人神控股股东。

  2、2020年11月10日,唐人神控股、大生行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大生行将其持有的唐人神98,106,200股股份(占唐人神总股本的10.02 %)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包括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唐人神控股行使,唐人神控股为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表决权受托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唐人神控股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对上市公司98,106,200股对应的10.02 %股份的表决权,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它事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唐人神98,106,200股股份(唐人神总股本的10.02 %)(以下简称“授权股份”)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包括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乙方为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表决权受托人。

  2.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经双方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三)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本次表决权委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唐人神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以下简称“受托权利”),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 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1.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1.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唐人神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委托人持有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按相应比例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四)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若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求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1、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等权利受限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表决权委托,不涉及股份转让事项。

  2、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

  3、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为表决权委托,不涉及现金交易,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安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后续若有相关调整,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主导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其他重组计划。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调整的计划,后续若有相关调整,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确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合理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具有独立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继续维持唐人神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唐人神控股主要从事投资与投资咨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均未从事与唐人神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因此,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为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2018年1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现金1,681万元收购唐人神控股房产。

  2019年7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10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12月12日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展期的议案》,公司接受唐人神控股财务资助不超过19,800万元。

  除此之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唐人神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唐人神控股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唐人神控股与唐人神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唐人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唐人神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此之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唐人神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唐人神控股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唐人神控股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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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并利润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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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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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10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及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唐人神股票的自查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10、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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