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1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0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2020年11月7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11月9日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苏州华源中鲈包装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总数8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及受托董事共8人(其中受托董事0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人,分别为:李炳兴先生、王卫红先生、江平先生、章军先生、周中胜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董事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半数,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本次董事会由副董事长李志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1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全资子公司苏州华源瑞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源瑞杰”)拟购买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数云网智”)开发建设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夏蓉街199号的房产作为公司的经营及办公场所,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购买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0平方米,拟成交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实际支付金额及建筑面积以最终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为准)。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公司内部程序

  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议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周国栋

  4、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7年6月28日

  6、企业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街199号

  7、经营范围:产业园开发、运营与管理;数据存储与处理、网络安全、云端应用及信息集成服务;网络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维护及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城市、社区、家居、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数据精准营销与策划;光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信息: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

  9、亨通数云网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类型为购买资产,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华源瑞杰拟购买亨通数云网智开发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夏蓉街199号的房产作为公司的经营及办公场所,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购买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0平方米,拟成交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实际支付金额及建筑面积以最终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为准)。

  (二)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苏州华源瑞杰本次拟购买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转让限制的情形,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本次交易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五、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所需签署的《厂房转让合同》尚未签订,交付时间及过户时间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签署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苏州华源瑞杰本次拟购买房产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对公司长期发展有一定积极影响。

  七、风险提示

  苏州华源瑞杰本次购置房产需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入园资质审核程序,最终成交金额、能否成功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购买不成功、交易无法达成的风险。若交易成功,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2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的金额: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9,020,259.78元及违约金72,943.32元;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公司商业承兑汇票5,940,000元及利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源包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天津华源”)因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河北晨阳工贸”)、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保定储宇商贸”)拖欠公司货款,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津0114民初14148号及[2020]津0114民初14143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时间:2020年11月5日

  2、诉讼受理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华源包装(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603356074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经济区恒元道8号

  被告一: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700758103Q

  住所:保定市徐水区晨阳大街1号

  被告二: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096740010H

  住所:保定市徐水区永兴中路132号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原告与被告一河北晨阳工贸之间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20年2月18日原告天津华源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向被告一河北晨阳工贸发出询证函,内容为“本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正在对本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1 .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经济业务内容2019-12-31欠贵司货款4,722,838.48(应收账款)。2.本公司对贵公司最近交易情况列示如下:对贵公司的销售额(含税)25,418,094.87,本年贵公司回款25,418,094.87。”被告公司加盖公司财务章确认,并批注欠款金额少35,112元。

  2020年1月1日,原告、被告一签订《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框架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不同型号的金属包装桶。合同规定“4.1乙方必须在每月10号前向甲方关联公司提供本月的对账单。如甲方关联公司有特殊要求,乙方需每周向其提供对账单。4.2乙方凭甲方签收的回执联(也称发货单回执联、交货单)原件或传真件和乙方确认的对账单向甲方结算。采购金额由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在每月底进行核对;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及时出具正规的有抵扣联的增值税发票和销售明细。4.3.上述双方约定的价格适用履行的交货。发票中必须写明甲方订单号码。甲方在工厂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货到【90】天内)把采购费用(货款等)支付给乙方。具体有关发票的手续按照甲方工厂的惯例来执行。4.4.发票将由乙方向各甲方开出,币种为工厂采购合同中规定的币种。甲方应及时提出发票相关善意异议,乙方予以及时处理,但开票等供需附随义务不得影响货物交付及付款主要义务。”合同“8.4.2根据合同列明的采购产品类别,执行货物验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应在2日内及时接收合格货物,如无正当理由不接收,乙方有权依法提存货物,提存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开据相关票据并及时支付货款,甲方不得因任何附随义务等为由迟延支付货款,每迟延一天,按未付货款千分之一(1%。)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直至付清为止,最高不超过总合同金额的1.5%。”。合同“13.争议的解决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涉及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的,必须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截止到2020年9月27日被告一共计欠货款金额9,728,879.18元,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货款9,020,259.78元,违约金72,943.32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均未能给付。

  综上所述,被告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与被告二保定储宇商贸之间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1日,原告、被告二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框架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向原告采购不同型号的包装桶。2019年9月2日,被告二保定储宇商贸为支付货款,向原告开具票据号码为230213402451720190902467465276票据金额为叁佰玖拾肆(394)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票人天津华源的账户为02060501040004768,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城关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月25日,承兑人为保定储宇商贸。票据载明:“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9年9月2日”。原告2020年3月1日向保定储宇商贸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回复日期为2020年3月6日票据状态显示为“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诺人余额不足”。原告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31日向保定储宇商贸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2019年12月2日,被告保定储宇商贸为支付货款,向原告天津华源开具票据号码为230213402451720191202529386235票据金额为贰佰(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票人天津华源的账户为02060501040004768,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城关支行,汇票日期为2020年5月23日,承兑人为保定储宇商贸。票据载明:“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承诺日期2019年12月2日”。原告2020年5月25日向保定储宇商贸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汇回复日期为2020年6月1日票据状态显示为“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诺人账户余额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外,还可请求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承兑汇票拒付后原告找被告二协商,被告二均无法兑付。

  综上所述,被告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一给付货款人民币,9,020,259.78;判决被告一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943.32元;

  2、判定被告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94万元;

  判定被告二支付以本金394万元的自2020年1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判令被告二支付以本金200万元的自2020年5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3、本案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全部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3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以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之间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一、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的正常运营前提下,公司于近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500万元向中信银行吴江支行购买了结构性存款。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币种:人民币

  ■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招商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审批程序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和期限均已在审批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着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购买的理财产品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本次购买的是银行本金保障型结构性存款,该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质押。在该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公司财务部将与相关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该结构性存款的存放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展,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币种:人民币

  ■

  备注:公司与上述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吴江支行业务回单。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