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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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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9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暨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及付文英女士和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陈志山先生与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英”)签订的《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仅为原则性框架协议,具体转让事宜尚需根据情况进一步洽谈,最终以签署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苏华英并未持有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苏华英持有公司47,8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141%。本次协议转让不会触发受让方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2,9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6.8304%,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傅文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4,48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808%,并承诺放弃上市公司的表决权,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志山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7,617,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3.4643%,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陈志山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8,217,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999%,仍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本次协议转让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承诺:(1)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2)自公司上市三年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第二项减持比例限制的承诺为自愿性承诺,非法定承诺,但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豁免通过。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江苏华英承诺继续履行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上述承诺。若上述协议转让未能完成,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愿意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就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在公司上市前所作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等承诺,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江苏华英承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若上述协议转让未能完成,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愿意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股份 自愿性减持比例承诺事项后方可签署正式转让协议。且本次协议转让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上述审批、确认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未能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将自行终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转让完成后,在公司上市三年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届满前,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未来若继续减持股票的,其承诺仅能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随着本次交易的推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或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出现,同时,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愿的变化、主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协议约定的交易终止的情形出现时,将直接导致本次交易失败,交易能否最终顺利达成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及付文英女士和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陈志山先生与江苏华英签订了《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该意向协议仅为原则性框架协议,具体转让事宜尚需根据情况进一步洽谈,最终以签署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不饱和树脂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2017年底国家出台“限塑令”及2018年年初美国对公司下游客户人造石英石301反倾销后,不饱和树脂行业整体的产销量下滑较为严重,也对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公司净利润逐年下滑。且今年受到疫情的影响后,公司在第三季度出现亏损。此外,公司主要的募投项目由于不列入泉州十三五危险废物防治规划范围在近期被终止,公司短期难寻得合适的项目来增厚公司利润,经营上出现一定的困难。

  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的创始人付水法,现任董事长父亲,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今年75岁,年纪较大,已无力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付水法在公司持续经营发展中起着较为重大的作用。另外,公司控股股东傅文昌和付文英目前股票质押比例较高,傅文昌的质押比例为59.8980%,其中一笔质押贷款将于2020年12月到期,付文英的质押比例为64.2371%,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为了降低其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的意向,为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傅文昌先生、付文英女士、付水法先生、陈志山先生拟将其分别持有的14,700,000股、20,580,000股、3,135,000股、9,4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协议转让给江苏华英。协议转让之后,原永悦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愿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而江苏华英将持有公司47,8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141%,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意在为公司引入具备资金实力的控股股东,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及付文英女士和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陈志山先生的通知,其与江苏华英签订了《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

  (一)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1、受让方(甲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翔

  住所: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永盛路东,瑞丰路南大学生创业园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P1P5P1Y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及咨询;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咨询及服务;设备租赁;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科技、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餐饮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土石方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礼仪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2、转让方(乙方)的基本情况

  乙方1:傅文昌

  身份证号码:35052319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乙方2:付文英

  身份证号码:3505231970********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乙方3:付水法

  身份证号码:350523194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乙方4:陈志山

  身份证号码:3501021967********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若本次交易顺利实施完成,原永悦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愿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受让方江苏华英将持有公司47,81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1141%。受让方江苏华英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翔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股份

  目前意向协议项下对应的交易标的股份总数量为47,815,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7.1141%,最终以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为准。其中,乙方各方在协议项下的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分别为:

  ■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二) 股份转让价格

  意向协议项下,本次拟受让标的股份17.1141%,本次交割标的股份的转让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2.8852元,对应的标的股份全部价款为人民币61,610.5838万元。

  (三)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拟照如下安排

  1、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0万元款项(“定金”),就该定金,乙方应专项用于解除相应标的股份上已经设置的质押等权利限制手续。在甲乙双方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于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在本协议下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交易双方的最终正式股份转让款的一部分。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关于上市公司的法律、财务、业务或其他形式的尽职调查。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如实披露和提供甲方所需要的资料、信息、数据、安排相关方走访等。

  3、在甲方就尽职调查结果满意后,甲乙双方将在尽职调查结束后签订关于标的股份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

  4、乙方转让所持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割,本次交割的股份比例为永悦科技总股本的17.1141%。

  5、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交割前,维持永悦科技的上市地位,且永悦科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现有业务在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为正数。否则,乙方应当在永悦科技2020年度、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的30日内将亏损的金额全部一次性向永悦科技进行补偿。

  6、乙方承诺,乙方及上市公司向甲方提供的本次尽调资料或信息(包括上市公司于上交所公告披露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乙方承诺,乙方1、乙方3及其一致行动人于本次交割标的股份交割后,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永悦科技剩余股份的投票表决权。

  (四) 承诺

  1、上市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承诺:(1)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2)自公司上市三年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江苏华英承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若上述协议转让未能完成,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愿意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就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在公司上市前所作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等承诺,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江苏华英承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若上述协议转让未能完成,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愿意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届满前,若甲乙双方未能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则本意向协议自动失效。

  四、关于股份减持比例承诺的豁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及付文英女士本次申请豁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作出的上述股份锁定、减持相关承诺中的如下自愿性承诺内容:“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鉴于上述减持比例限制的承诺为自愿性承诺,非法定承诺,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要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豁免通过方可实施本次转让。

  五、关于股份减持及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等承诺

  1、上市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承诺:(1)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2)自公司上市三年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江苏华英承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若上述协议转让未能完成,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愿意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就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在公司上市前所作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等承诺,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江苏华英承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若上述协议转让未能完成,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愿意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本次转让完成后,在公司上市三年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届满前,傅文昌先生、付水法先生、付秀珍及付文英女士未来若继续减持股票的,其承诺仅能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六、其它说明、对公司的影响、所涉及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1、若本次交易得以顺利实施,将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苏华英,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翔先生。

  2、本次交易系协议转让,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亦未构成关联交易。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以及其他滥用股东权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对于协议转让价格的要求。

  4、本次股份转让将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等。

  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本次权益变动须等待双方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正式协议生效后,且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手续。

  7、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所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8、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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