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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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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0-090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0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9:15至2020年11月10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3,329,8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022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3,147,0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671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82,8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51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484,2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36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598,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016%;反对5,520,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517%;弃权2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753,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02%;反对5,520,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4%;弃权2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4%。

  2、《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598,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016%;反对5,520,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517%;弃权2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753,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02%;反对5,520,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4%;弃权2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4%。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598,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016%;反对5,520,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517%;弃权2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753,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02%;反对5,520,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4%;弃权2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4%。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威腾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0-091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0月16日首次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4月15日-2020年10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7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股票变动行为,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或被动减持,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49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况,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信息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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