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0-020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外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6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2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8,0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568,924.28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2,491,075.7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全部到位,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W[2020]B06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7月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溪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上市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前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向银行申请开立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暨签订募集资金外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有部分设备需从国外进口,需要支付外币进行结算,公司申请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立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美元账户(510904133132501)],该账户作为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用账户,仅用于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外币付款业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10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0年11月6日,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经协商,签订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就上述募集资金的外币账户进行监管。

  三、募集资金外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美元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美元专户”),账号为510904133132501,截止2020年11月5日,专户余额为美元0元。该专户作为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美元对外付款专用账户,仅用于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外币付款业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募集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资金的用途符合募集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美元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监管规则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美元专户的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元人民币,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美元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日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