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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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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110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0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园区供热公司停止供热,你公司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药合成车间进行停产。之后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2019年6月29日披露了停产进展相关公告。2019年7月16日,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情形,你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首先,你公司在公告中先称“园区集中供热未恢复,具体时间尚不能确定”,又称“预计不会出现《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公告内容前后矛盾,信息披露不准确。

  其次,根据盐城市政府相关要求,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需经市政府审批同意,而截至2019年6月29日,你公司并未获得盐城市政府同意复产的相关答复。在此情况下,你公司仅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查合格报告、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办公室的沟通情况以及供热公司回复,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公告称预计不会出现《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的情形,即公司股票不会被ST,相关判断依据不够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切实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义务,规范公司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111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0年11月5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9.10万股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现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18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年12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至83,005,000股。

  7、2020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激励对象顾勇、郁正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拟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8、2020年5月22日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顾勇、郁正军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3,005,000股变更为82,965,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83,005,000元减少为82,965,000元。

  9、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2020年5月22日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9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转增股本。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26元(含税)。同时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截至2020年6月23日,公司总股本82,965,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转增股本33,186,000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16,151,000股。

  11、2020年7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窦全亮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2、2020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派情况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1.9万股调整为58.66万股。

  13、2020年9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9.10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10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0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0名,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8个月、3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并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0]B115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0月27日止,公司已收到10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出资款壹佰肆拾陆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1,461,46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91,000.00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370,460.00元。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16,142,600.00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16,142,600.00元。截至2020年10月27日止,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116,233,600.00元,股本116,233,60.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共计9.10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16,142,600股增加至116,233,600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为殷凤山和殷平,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授予登记完成前共持有公司股份54,260,954股,占授予登记完成前公司股本总额的46.72%;授予登记完成后,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不变,占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46.68%。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20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0]B11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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