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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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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0-093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H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仍为*ST利源,证券代码仍为002501。

  ●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1.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辽源中院”)裁定受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重整,并指定利源精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6月23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公司2018年、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为负,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目前因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 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受理的基本情况

  1. 重整申请概述

  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辽源中院《通知书》。《通知书》提到,2019年9月6日,辽源中院收到申请人刘明英、李春霖向辽源中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辽源中院决定自2019年9月9日启动对本公司的预重整程序。

  2.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案件概述

  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时间:2020年11月5日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刘明英、李春霖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利源精制破产重整。经本院通知,利源精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刘明英系利源精制债权人,债权金额为本金95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吉04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源精制偿还刘明英借款本息。申请人李春霖系利源精制债权人,债权金额为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吉042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源精制偿还李春霖借款本息。前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利源精制未履行给付义务。

  利源精制于2001年在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股票于2010年1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501。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铝合金精密加工件、铝型材深加工部件;轨道车体部件加工、轨道整车全产业链制造。根据利源精制提供的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利源精制账面资产总额为33.08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86.23亿元,账面净资产为-53.15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该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亏损,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均报告亏损。

  本院认为:刘明英、李春霖系利源精制合法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利源精制进行重整;利源精制对刘明英、李春霖的申请无异议。利源精制作为企业法人,系法律规定的适格破产重整主体;该公司确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基于该公司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和市场前景等方面条件,该公司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存在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利源精制住所地位于辽源市,本院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利源精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刘明英、李春霖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 法院指定管理人概况

  1. 内容概述

  辽源中院于2020年11月5日发出(2019)吉04破申6-2号《决定书》,指定利源精制清算组担任利源精制管理人。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9月9日,本院根据刘明英、李春霖的申请,作出(2019)吉04破申6号通知书,决定启动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预重整程序。2020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9)吉04破申6号决定书,指定利源精制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2020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9)吉0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利源精制破产重整。

  鉴于临时管理人在利源精制预重整阶段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为确保重整事务的连贯性,推动重整程序有序、高效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指定利源精制清算组担任利源精制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 公司重整期间管理模式

  重整期间,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模式。

  3. 利源精制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5729号利源精制债权申报办公室

  联系人:靳美林、李魏

  联系电话:13126770711、15561842672

  三、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1. 股票交易

  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6月23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公司2018年、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为负,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目前因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 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公司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公司管理人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将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工作,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全力配合重整相关的工作。

  4. 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1.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后,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将积极配合做好重整工作。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源中院《民事裁定书》

  2.辽源中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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