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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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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3只公募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将自2020年11月6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3只公募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基金合同增加了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以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50指数的成分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分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3)“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以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投资策略增加:“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4)“投资限制”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5)“估值”部分增加了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一并调整。

  3.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届时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an.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情况。

  2.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6日

  ■

  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0年11月5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总数的1/2(含1/2),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5,000元、律师费35,000元,合计50,000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本基金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的复牌

  本基金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已于2020年11月5日开市起停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以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自本公告发布日(2020年11月6日)上午 10:30 起复牌。

  三、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召开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召开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6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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