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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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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20—051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诺迪康”)收到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编号:川B202000152),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主要内容

  药品通用名称:注射用重组人脑利钠肽

  剂型:注射剂

  药品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格:0.5mg/500U/瓶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50033

  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标准WS4-(S-001)-2016Z

  原药品生产企业: 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成都锦江工业开发区。

  申请内容:申请注射用重组人脑利钠肽的生产地址在“成都锦江工业开发区”原生产线的基础上增加原液生产车间“基因车间B线”。

  申请理由:因公司发展需要,该公司已在成都锦江工业开发区新建原液生产车间“基因车间B线”。现申请本品的生产地址在“成都锦江工业开发区”原生产线的基础上增加原液生产车间“基因车间B线”。

  审批结论: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本品生产地址在“成都锦江工业开发区”原生产线的基础上增加原液生产车间“基因车间B线”,请对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作相应修订。

  药品生产企业: 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成都锦江工业开发区。

  二、生产线、计划生产品种、设计产能及相关情况

  本次申请的基因车间为:基因车间B线。

  ■

  上述原液生产线(基因车间A线、基因车间B线)、冻干车间主要承担公司产品新活素的生产任务。新活素作为治疗急性心衰的基因工程药物,能快速改善心衰患者的心衰症状和体征,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我公司生产的新活素系国内独家品种,填补了国内治疗急性心衰的基因工程药物的空白。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新活素系我公司的主要产品。近年来,由于新活素销量大幅提升,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公司进行了新生产线的扩建工作。成都诺迪康获得上述《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新活素产能扩大,将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对当期业绩无重大影响。

  公司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20-052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20 年11 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1)未披露临床费用对公司的影响。你公司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西藏药业对外投资公告》仅说明公司在项目投资中需要承担在疫苗研发临床期间所有支出,但公告对临床期间产生的费用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临床三期需要大量的实验样本可能产生大额支出,及其是否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等事项未予以明确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相关规定。

  (2)投资信息披露不符合实际情况。你公司6月16日投资公告中称“公司已对斯微生物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在研产品情况、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对该投资事项并无正式的尽职调查报告。你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利分析报告,但该专利分析报告仅用时两天形成,且该分析报告称投资对象相关专利仅处于申请阶段或无法确认,并不支持公司的投资安排。公司公告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

  2、重大投资未按制度规定执行

  你公司2007年12月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要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检查发现,对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投资项目,你公司未可行性作分析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未召开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反映公司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上存在缺陷。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上述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我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吸取教训,认真整改。在日后工作中,坚决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重大项目投资过程中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我公司将按照警示函要求,尽快向西藏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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