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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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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0-076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飞机买卖协议》和《飞机买卖通用条款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的进展情况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夏航空”)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02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飞机买卖协议〉和〈飞机买卖通用条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商飞”)签订《飞机买卖协议》和《飞机买卖通用条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买飞机系列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经办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购买飞机系列协议》,公司将向中国商飞购买和接收总共100架ARJ21系列和C919系列飞机,自2020年起十年内交付完成。其中50架确认为ARJ21系列飞机,另50架可全部或部分为C919系列飞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订〈飞机买卖协议〉和〈飞机买卖通用条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8)。

  《购买飞机系列协议》已由公司与中国商飞于2020年11月03日在上海完成签署并生效。

  二、其它相关说明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就公司本次与中国商飞签订《购买飞机系列协议》事项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全文公司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就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并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与中国商飞签署的飞机购买协议,飞机购买协议已由公司与中国商飞合法签署。

  2、根据公司签署的飞机购买协议,飞机购买协议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拟签署的飞机购买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致,该等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与中国商飞正式签署的飞机购买协议合法、真实、有效,金杜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结论意见依然有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商飞签署的《飞机买卖协议》和《飞机买卖通用条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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