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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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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77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与上海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为181,573,907.45元(其中,债券本金168,807,000元,利息11,816,490元,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950,417.45元)及逾期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14贵人鸟”公司债券本金、利息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罚息、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也将按规定计提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因此,本次诉讼未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由于未按照《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14贵人鸟”公司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持有人上海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04号)。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公司与上海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并作出了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0号】,判决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罚息及其他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临2020-043号)。

  因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0号民事判决,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上海市高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审理了上述案件。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518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52.05元,由上述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与上海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为181,573,907.45元(其中,债券本金168,807,000元,利息11,816,490元,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950,417.45元)及逾期的利息,债券本金、利息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罚息、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也将按规定计提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因此,本次诉讼未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78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进展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18006万元及违约金3,428.6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仅处于法院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本公司与陈光雄先生关于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股权转让交易纠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临2020-071号)),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陈光雄提起诉讼。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闽05民初1912号】,泉州中院受理了上述案件。目前,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本公司为案件原告,陈光雄先生为案件被告。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1)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邱小杰、汪丽、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公司”)签订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分两次将其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第一次股权转让,原告将其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20%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总计应向原告支付12000万元对价。第二次股权转让,原告将其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30.01%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分三期向原告支付总计18006万元对价,其中第一期转让款3000万元应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第二期转让款6006万元应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三期转让款9000万元应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款,原告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闽0582民初8907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

  后因被告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款,原告与被告、邱小杰、汪丽、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杰之行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达成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款,其中第一期转让款2606万元最晚应于2019年12月23日支付,第二期转让款3400万元分十一笔支付(最后一笔最晚应于2020年11月30日支付),第三期转让款12000万元最晚应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应在收到第二次股权转让的第一期转让款和民事调解书中全部债权后,配合被告、杰之行公司将原告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30.01%股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未能按照《补充协议》按时足额付款的,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次股权转让各期转让价款的付款截止时间和数额计算逾期时间和逾期基数,并按日0.05%的比例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截止2020年10月15日的第二次股权转让项下的全部已到期转让款,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286430元,具体计算依据如下表:

  ■

  截止2020年10月15日,被告累计到期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306万元,已超过第二次股权转让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74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项下全部股权转让价款18006万元。

  原告认为,在原告按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长时间拖欠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泉州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如上请求。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6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逾期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的违约金34286430元(计算依据详见下文“违约金计算表”),2020年10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被告未付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被告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2两项金额合计21434643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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