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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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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6号),并已与保荐机构一起按照核准批文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了发行工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74,906,36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99,999,999.6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288,111.8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89,711,887.81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4-0003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航飞”)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成都航飞、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2、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成都航飞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成都航飞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成都航飞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成都航飞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瑶、张君可以于银行工作日或约定时间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成都航飞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成都航飞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成都航飞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上述各银行按月向公司、成都航飞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

  5、公司、成都航飞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向公司、成都航飞、上述各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成都航飞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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