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因: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贸易业务涉及的存货、应收预付等债权债务相关事项、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相关情况也在核查过程中。由于相关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核查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尚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本公司由此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对前期报表进行重述,则本季度报告有关数据可能进行相应调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赵璧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艳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潘国亮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因: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贸易业务涉及的存货、应收预付等债权债务相关事项、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相关情况也在核查过程中。由于相关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核查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尚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本公司由此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对前期报表进行重述,则本季度报告有关数据可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2019年度权益分派事宜:

  公司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27,533,1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不送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8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8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8月2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二)关于现金收购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97.42%股权、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宜: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97.42%股权、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2018年9月28日,公司与轻工集团、华侨糖厂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尚未向华侨糖厂、轻工集团支付收购价款。2019年4月30日,华糖食品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已领取了最新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易标的华糖食品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收购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97.42%股权的议案》。同意终止收购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97.42%股权。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支付收购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总价款的55%,即236,292,760.00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5月6日、12月28日、2020年1月2日、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三)关于公开挂牌转让琦衡公司25%股权的事宜:

  2019年3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施转让所持有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琦衡公司25%股权。2019年3月29日,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经国资管理部门备案。2019年6月18日,公司将持有的琦衡公司25%股权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底价为20,299.75万元。2019年10月,挂牌事项已完成产权转让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转让价格为20,299.75万元。公司与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江苏绿叶仍未能足额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利息和违约金,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存在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风险。由于江苏绿叶逾期未付款,公司将有权按协议约定要求江苏绿叶支付违约金,截至目前为止,公司已收到首期股权转让款60,899,250元,该款项足够覆盖江苏绿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可充分保障公司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10月28日和2020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四)关于公司广州总部天河区车陂地块交储的事宜: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广州总部天河区车陂地块交储的议案》。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广州国际金融城东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公司地块)》。协议约定收储土地面积共计119,761.21平方米,协议约定收储金额为人民币21.56亿元。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了广州总部天河区车陂地块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注销登记,并收齐广州土发中心支付的前三期土地补偿款1,293,888,136.80元,占补偿款总额的60%。公司将密切关注剩余款项的拨付进展情况,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公告。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28日、31日和2020年1月17日、2月15日、8月13日和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关于公司所涉诉讼、仲裁事项

  ①与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贸仲委已就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香港”)申请仲裁一案作出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公司正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一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3月5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16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23日和2020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②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冶、保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由于保华公司、中冶公司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6号]和《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7号]载明的期限履行义务。因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责令保华公司、本公司及各保证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9,403,046.10元,执行费126,803.05元(暂定);责令中冶公司、本公司及各保证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人民币68,856,135.31元,执行费136,256.00元(暂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上述仲裁、诉讼事项如实际强制执行,可能会减少公司2020年度或未来期间净利润。

  (六)关于部分债务逾期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宜:

  公司因资金状况紧张出现部分债务逾期情况,因面临诉讼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9月25日和2020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债务逾期及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财务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但因债务逾期的增加,公司后续可能面临债权人提起诉讼、仲裁,以及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及罚息的情形,进而可能导致公司后续期间财务费用的增加,以及融资能力的下降。

  (七)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事宜:

  公司在对化工品贸易业务存货进行盘点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存货存在真实性存疑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和2020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目前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相关事宜的有关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鉴于公司目前掌握证据表明贸易业务第三方仓库部分存货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且该事项后续由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和可能性暂无法预估,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关第三方仓库相关存货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已在第三季度对相关其他流动资产账面金额计提减值损失合计866,817,704.03元,具体情况如下:

  ■

  注:由于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事实开展侦查工作,为保证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公司损失,在案件侦查期间对存货仓库名称地址等敏感信息暂不予公开,公司将根据公安机关相关侦查工作进展及时进行补充披露。

  (八)关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可能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风险:

  除上述贸易业务相关存货的真实性存疑外,公司部分主要贸易业务客户陆续出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贸易业务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0.66亿元,逾期金额为26.35亿元。

  同时,公司管理层关注到公司2020年内预付账款增长较快,目前公司相关人员尚在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核查,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结论。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贸易业务预付账款账面余额为16.42亿元,账龄超过90天的金额为9.61亿元。

  综合上述(七)、(八)项相关风险事项,根据公司目前管理层已掌握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前期贸易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尚待核实。公司目前已对部分客户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追偿,如前述逾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长期不能收回或无法取得追偿,公司可能在2020年度或未来会计期间计提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根据对相关客户偿付能力的评估,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于三季度对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华桑”)、三家客户对应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合计为262,617,284.96元。

  ①中冶公司、保华公司使用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贷款,但无力偿还相应款项,同时,本公司对中冶公司、保华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债权人已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证明中冶公司、保华公司的还款能力不足,因此公司于第三季度对中冶公司、保华公司账面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116,732,176.5元;

  ②本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关于公司与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陈松彬、陈梅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已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同时,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通过律师了解到法院已完成被申请人部分主要资产冻结。结合对该客户目前的运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评估,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对亚太华桑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45,885,108.46元。

  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相关事宜的有关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相关情况也在核查过程中。由于相关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核查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尚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本公司由此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对前期报表进行重述,则本季度报告有关数据可能进行相应调整,敬请投资者关注。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8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0年10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占应到董事人数的100%。本次会议由赵璧秋董事长主持,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投票表决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经会议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同意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并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因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贸易业务涉及的存货、应收预付等债权债务相关事项、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相关情况也在核查过程中。由于相关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核查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尚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本公司由此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对前期报表进行重述,则本季度报告有关数据可能进行相应调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状况。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公司架构和相关部门职能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现有业务架构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的职能部门设置为“五部一室一处一中心”,分别是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内控部、法务合规部、商务拓展部、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技术中心。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和《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独立董事邢益强、谢岷和李志坚对第二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8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0年10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占应到人数的100%。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卫红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投票表决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经会议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因: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贸易业务涉及的存货、应收预付等债权债务相关事项、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相关情况也在核查过程中。由于相关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核查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尚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本公司由此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对前期报表进行重述,则本季度报告有关数据可能进行相应调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83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真实反映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公司截至2020年7-9月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具体内容如下:

  1、经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2020年7-9月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2020年7-9月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1,209,040,642.0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1)其中,公司在对化工品贸易业务存货进行盘点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存货存在真实性存疑的风险。鉴于公司目前掌握证据表明贸易业务第三方仓库部分存货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且该事项后续由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和可能性暂无法预估,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关第三方仓库相关存货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已在第三季度对相关其他流动资产账面金额计提减值损失合计866,817,704.03元。具体情况如下:

  ■

  注:由于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事实开展侦查工作,为保证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公司损失,在案件侦查期间对存货仓库名称地址等敏感信息暂不予公开,公司将根据公安机关相关侦查工作进展及时进行补充披露。

  (2)根据公司目前管理层已掌握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前期贸易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尚待核实。公司目前已对部分客户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追偿,同时根据对相关客户偿付能力的评估,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于三季度对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华桑”)三家客户对应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单项计提金额合计为262,617,284.96元。

  ①中冶公司、保华公司使用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贷款,但无力偿还相应款项,同时,本公司对中冶公司、保华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债权人已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证明中冶公司、保华公司的还款能力不足,因此公司于第三季度对中冶公司、保华公司账面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116,732,176.50元;

  ②本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关于公司与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陈松彬、陈梅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已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同时,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通过律师了解到法院已完成被申请人部分主要资产冻结。结合对该客户目前的运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评估,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对亚太华桑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45,885,108.46元。

  2、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占2019年度、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如下:

  ■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人民币1,209,040,642.07元,计入当期损益,将减少公司2020年7-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96,546,442.69元,并相应减少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196,546,442.69元,对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现金流没有影响。

  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对相关事宜的有关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相关情况也在核查过程中,由于相关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核查工作尚未完成。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未经审计,最终影响金额需有待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侦查结果确认,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金额为准。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209,040,642.07元,未经审计。

  四、董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状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8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17号),现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对深交所关注的相关事项进行回复如下:

  问题1: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为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银行账户被冻结对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导致你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2020年9月24日,公司开立的12个银行账户存在被冻结的情形,具体的账户情况分别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二、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并非主要账户

  经公司自查,截至2020年9月24日,公司已经开立未注销的银行账户共74个,其中12个银行账户存在被冻结的情形,其数量占已开立的银行账户总数的16.22%。公司已经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合计256.92万元(其中,涉及美元户余额按照2020年9月24日当日外汇的中行折算价计算),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103,217.48万元的0.24%,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90,429.18万元的0.13%;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近一期(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74,550.10万元的0.34%,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近一期(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72,610.21万元的0.35%。

  冻结账户中多为一般结算户,用于部分银行贷款和业务结算,该等账户冻结未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其中,上表序号11为基本户,用于水电费、物业费、资金、中介费、货款结算、工资发放、社保款及税收缴付。根据公司的说明,冻结初期给公司造成不便,目前公司已与社保部门协商沟通变更缴纳社保的银行账户,员工社保款处于正常缴纳状态,员工工资发放、受托扣款等亦变更了银行账户,账户功能已被替代,目前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0年9月24日,除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其余银行账户均能正常使用,可以替代上述被冻结账户进行日常结算、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

  三、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截至2020年9月24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公司被冻结账户占全部账户数量的比例较低,公司仍有可用银行账户替代被冻结账户,且公司被冻结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和净资产比例较低,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尚未触及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上述分析,公司上述被冻结账户不属于主要银行账户且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情形未导致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的情形。

  律师意见:

  (一)核查方法及程序

  为了进行本项核查,本所律师采取了以下核查方法及程序:

  1. 查阅公司《关于部分债务逾期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新增部分债务逾期暨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 要求公司打印、提供银行账户清单、2018年1月-2020年9月银行对账单、法院作出的关于冻结银行账户的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审阅、核查,对冻结金额进行统计;

  3. 要求公司提供银行账户功能说明,并对冻结账户余额进行统计,核算冻结账户数量占比、公告日冻结账户金额情况;查阅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计算公司银行账户上述冻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和货币资金的比例,判断公司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4. 取得公司关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为主要银行账户以及账户被冻结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导致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情形的书面说明;

  5.  查阅《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的规定并进行分析。

  (二)核查内容

  1.《公告》涉及账户冻结情况

  根据《公告》、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银行对账单、法院作出的关于冻结账户的执行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及公司作出的说明,经过本所律师核查统计,截至2020年9月24日,广州浪奇开立的12个银行账户存在被冻结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2.是否属于公司主要账户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资料的核查,

  (1)广州浪奇已开立未注销的银行账户共74个,其中截至《公告》关注日(2020年9月24日),12个银行账户存在被冻结的情形,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数量占已开立的银行账户总数的16.22%。

  (2)截至2020年9月24日,公司上述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合计2,569,155.41元(其中,涉及美元户余额按照2020年9月24日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披露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103,217.48万元的0.24%,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90,429.18万元的0.13%;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近一期(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74,550.10万元的0.34%,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近一期(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72,610.21万元的0.35%。

  (3)冻结账户中多为一般结算户,用于部分银行贷款和业务结算,该等账户冻结未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其中,上表序号11为基本户,用于水电费、物业费、资金、中介费、货款结算、工资发放、社保款及税收缴付。根据公司的说明,冻结初期给公司造成不便,目前公司已与社保部门协商沟通变更缴纳社保的银行账户,员工社保款处于正常缴纳状态,员工工资发放、受托扣款等亦变更了银行账户,账户功能已被替代,目前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公告》关注日(2020年9月24日),除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其余银行账户均能正常使用,可以替代上述被冻结账户进行日常结算、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

  综上,截至《公告》发布时,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公司被冻结账户占全部账户数量的比例较低,公司仍有可用银行账户替代被冻结账户,且公司被冻结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和净资产比例较低,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尚未触及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公告》关注日(2020年9月24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暂未导致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的情形。但根据公司进一步的公告,公司后续存在其他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若该等情况持续发生或发生公司主要资产被冻结的情形,则可能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2:公告显示,有关逾期债务的到期日为2020年3月至9月,请你公司说明相关逾期债务的发生原因,你公司是否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3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了公司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公司回复:

  一、公司逾期债务及发生原因

  截至2020年9月24日,公司的逾期债务及发生原因如下:

  (一)逾期应付票据及发生原因

  ■

  注:公司于9月25日发布的《关于部分债务逾期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涉及6笔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债务,其中公司对广州市奇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额为139.03万元的逾期债务已于2020年9月30日清偿,故未作为截至9月30日的逾期债务列入上表。

  公司因向上表的供应商采购工业原料而向供应商开具了可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供应商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以该等汇票向第三方提供背书质押或将汇票背书转让予第三方。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已届满(涉及票据质押的,已触发可实现质权的事由),公司对最终持票人负有承兑义务。

  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拟优先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偿还及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正在与债务涉及的相关主体协商沟通债务解决方案,故暂未兑付上述债务,造成逾期。

  (二)逾期应付保理款及发生原因

  ■

  公司因向供应商采购工业原料而对供应商负有到期支付货款的义务,该等供应商将其对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专项计划、保理商等第三方,因此,公司对受让债权的第三方负有到期付款义务。

  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拟优先确保银行贷款的偿还及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正在与债务涉及的相关主体协商沟通债务解决方案,故暂未支付上述债务,造成逾期。

  二、公司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及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9.2条的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的约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截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的逾期债务金额累计达到19,765.16万元,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904,291,758.32元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根据上述规则的规定,公司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达到披露标准,但未及时披露上述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因此,公司存在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3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律师意见:

  (一)核查方法及程序

  为了进行本项核查,本所律师采取了以下核查方法及程序:

  1. 查阅公司2020年9月25日披露的《公告》;

  2. 要求公司提供已公告的逾期债务的明细及底稿文件,对相关文件进行审阅、核查、比对;

  3. 根据《公告》,公司逾期债务进行分类,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保理款,进一步核查逾期债务的基础贸易交易文件、基础贸易供应商、具体到期日等债务发生的原因;

  4. 取得公司关于债务逾期原因的说明;

  5. 查阅《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3条的规定并进行分析。

  (二)核查内容

  1.逾期债务及发生原因

  2020年9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债务逾期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截至公告日,公司逾期的债务为人民币39,497.49万元(不含违约金、滞纳金和利息),根据《公告》对上述逾期债务的分类,本所律师核查其发生原因及逾期原因。

  (1)逾期应付票据及发生原因

  ■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因向上表的供应商采购工业原料而向供应商开具了可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供应商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以该等汇票向第三方提供背书质押或将汇票背书转让予第三方。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已届满(涉及票据质押的,已触发可实现质权的事由)。因此公司对最终持票人负有承兑义务。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拟优先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偿还及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正在与债务涉及的相关主体协商沟通债务解决方案,故暂未兑付上述债务,造成逾期。

  (2)逾期应付保理款及发生原因

  ■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因向供应商采购工业原料而对供应商负有到期支付货款的义务,该等供应商将其对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专项计划、保理商等第三方。因此公司对受让供应商债权的第三方负有到期付款义务。

  根据公司的说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拟优先确保银行贷款的偿还及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正在与债务涉及的相关主体协商沟通债务解决方案,故暂未支付上述债务,造成逾期。

  2.逾期债务的披露

  (1)相关披露规则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9.2条的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未及时披露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根据《公告》披露的逾期债务情况,截至到期日2020年8月26日,公司的逾期债务金额累计达到19,796.16万元,已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1,904,291,758.32元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根据上述规则,自8月26日起,公司应及时报告交易所并披露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情况,但公司直至9月25日才实施该等告知及披露行为,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3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三)核查结论

  综上,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公告》显示的公司逾期债务,其发生原因为:(1)就其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对最终持票人的付款义务;(2)对受让供应商对其债权的第三方负有的付款义务。公司上述债务逾期的原因为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该等债务并正在与相关主体协商解决方案。公司存在未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3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问题3: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将你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质押给张家港农商行作为担保,请你公司结合与保华公司、中冶公司的业务往来,说明上述票据质押是否实质上构成你公司对外担保,如是,请说明你公司履行的审议和披露程序,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

  公司回复:

  根据公司销售及采购合同台账记录,公司与保华公司、中冶公司之间存在长期贸易合作关系,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与保华公司存在多笔贸易采购业务,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与中冶公司发生多笔贸易采购、销售业务。公司因向保华公司、中冶公司采购工业原料而向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开具了多张商业承兑汇票,该等未承兑汇票具体对应的贸易内容、金额、工业原料的直接销售对象等相关情况如下:

  1、保华公司

  ■

  2、中冶公司

  ■

  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保华公司、中冶公司采购商品,同时按照协议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属于采购交易行为;公司采购产品后卖出,属于销售交易行为。

  根据《票据法》规定,中冶公司、保华公司将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质押给张家港农商行无需取得广州浪奇的同意。公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承担见票即付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公司为保华公司、中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及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上述贸易业务的经办人员已被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该名人员还因涉嫌职务违法已于2020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上述商业汇票所涉及的贸易背景及交易意图。

  律师意见:

  (一)核查方法和程序

  为进行本项核查,本所律师采取了以下核查方法和程序:

  1. 要求公司提供与保华公司、中冶公司的最近两年一期(自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的业务往来明细,了解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