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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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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郭英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锡燕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越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和2020年10月15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议案。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0-08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事项:

  ①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深圳萃华”)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壹亿元人民币并由公司为此笔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②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萃华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壹亿元人民币并由公司为此笔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审议程序:

  2020年1月6日,公司第四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0年2月10日,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在审议额度范围内,不需要重新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年 2 月23 日

  3、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1层、2层中

  4、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5、注册资本:15,000万元

  6、黄金、铂金、白银、珠宝、首饰、工艺制品的购销;饰品的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文化活动策划、企业品牌策划;创意设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黄金、铂金、白银、珠宝、首饰、工艺制品的加工;旧首饰的收购。

  7、与本公司的关系:深圳萃华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占其 100%股权。

  8、 财务状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深圳萃华资产总额为211,155万元,负债总额为155,182万元,净资产为55,973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3,856万元,利润总额6,756万元,净利润5,053万元(以上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深圳萃华资产总计为263,641万元,负债总额为202,791万元,净资产为60,850万元,2020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95,875万元,利润总额6,510万元,净利润4,87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或有事项涉及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担保金额:壹亿元整;

  3、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担保金额:壹亿元整;

  3、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深圳萃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为深圳萃华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经营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12,000万元(不包含本次),其中对子公司担保112,000万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99%,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0%。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违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担保合同。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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