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0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丛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朝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世及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与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装租赁”)签署了《协议书》,就公司2014年与大装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项目《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事项,双方延后回购期限,约定变更回购条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根据大装租赁通知启动回购。由于延期回购期限于2019年12月届满,为缓解项目风险,降低项目损失,公司及成套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与大装租赁签署了《补充协议书》,就项目回购后续处置工作形成框架性约定:①为有利于项目设备的处置,对于公司与大装租赁签订的回购协议,回购义务主体由公司变更为成套公司,公司对成套公司的因履行回购义务而对大装租赁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②融资租赁买卖合同全部权益及融资租赁物件所有权在成套公司支付完毕所有回购价款前仍由大装租赁享有,大装租赁有权按照融资租赁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及其关联方主张违约责任、追究连带保证责任、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具体实施计划成套公司与大装租赁另行协商。在实现担保措施过程中,对于变现的方式及金额成套公司与大装租赁需进行必要的协商确认,取得变现收入扣除变现成本后,可用于冲抵未来的回购价款。③对于本项目成套公司与大装租赁均有义务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成套公司与大装租赁可根据项目重组或法律维权等进展情况,通过降低融资成本利率等方式协商分担损失,以确定最终回购金额,并确定支付节点,上述事宜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确定,确定后由成套公司实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④成套公司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大装租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该部分资金用于冲抵回购价款本金。上述《补充协议书》经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20年3月31日,成套公司向大装租赁支付了上述3,000万元回购款。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补充协议书》相关事项仍在协商推进中,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为妥善解决双方在合作期间产生的产品故障赔偿责任等相关事项,结合产品质量鉴定结论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拖欠的款项,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含成套公司,下同)于2017年6月13日与华锐风电签署了《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就与华锐风电合作中的产品故障问题的损失赔偿金额、拖欠款项的支付及后续供货问题等事项达成协议。根据备忘录,在向华锐风电一次性支付损失赔偿金4.128亿元后,公司不再承担向华锐风电所供全部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在内的任何保障责任;对于截至2017年5月31日华锐风电拖欠公司的货款,在冲抵损失赔偿金后的余额8.96亿元,华锐风电承诺将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或通过其他有利于双方公允利益的措施处理。

  针对上述截至2017年5月31日华锐风电对公司8.96亿元剩余欠款,截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偿付5.54亿元,对于剩余3.42亿元,华锐风电向成套公司支付了最迟于2018年6月末陆续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华锐风电分别于2018年4月30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7月3日、2018年12月29日兑付5,000万元、10,000万元、4.33万元和1,018.79万元。华锐风电于2018年7月以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和土地使用权抵偿10,957.93万元,后于2018年12月11日与本公司、内蒙古公司及瑞通轴承(内蒙古)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轴承”)签署《资产买卖合同》对抵债方案进行变更调整,但清偿欠款的总额未发生变化,合计仍为10,957.93万元,其中华锐风电将抵债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以资产评估值转让给瑞通轴承,对应价款9,755.08万元由瑞通轴承向本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设备类资产仍然转让给本公司,对应价款1,114.78万元直接冲抵华锐风电对本公司的等额欠款;华锐风电留用评估价值为88.06万元的车辆资产,对应价款华锐风电已支付给本公司。双方于2018年12月28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华锐风电拟以资产评估值为交易对价向公司转让其所持华电虎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8%股权和华锐风电科技(大连)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计抵偿7,223.28万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锐风电科技(大连)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华电虎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8%股权的过户变更登记及内蒙古公司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资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均已完成,瑞通轴承已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合计9,000万元。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华锐风电、内蒙古公司与瑞通轴承的资产清点、移交等情况,积极跟踪催收瑞通轴承剩余转让价款755.08万元,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披露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和《关于注销全资孙公司的公告》,经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注销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宁德)有限责任公司和全资孙公司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公司注销事项仍在推进中,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减资的公告》,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华锐重工(湛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公司”)进行减资。本次减资后,湛江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5,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减资事项仍在推进中,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披露了《关于挂牌处置部分闲置、报废设备资产的公告》,经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分类打包处置250台闲置、报废设备,挂牌价格将不低于资产评估值4,116.69万元。对于首次挂牌未能成交的设备,公司将按首次挂牌底价10%的降价幅度进行二次挂牌转让。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设备挂牌处置事项仍在推进中,尚未进入挂牌交易阶段,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披露了《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经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增加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临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临港”)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交易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其中,向江苏临港采购商品或服务不超过6,000万元,向江苏临港销售商品或服务不超过1,000万元。

  7.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与 DURO FELGUERA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DFA 公司”)合同履行纠纷的国际仲裁事宜,仲裁庭于2020年8月14日签发了第三部分最终裁决。根据第三部分最终裁决,针对仲裁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裁决DFA公司应向国贸公司支付总额为7,617,115.35美元的款项,其中仲裁费用为5,027,895.07美元,资金占用利息为2,589,220.28美元。另外,国贸公司有权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案》要求DFA公司支付下列利息:(a)第一部分最终裁决的裁决金额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b)第三部分最终裁决的裁决金额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

  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及债务重组事宜的公告》,经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贸公司拟同意对DFA 公司的《Deed of company arrangement》,即“公司重整方案”。国贸公司在放弃对DFA公司500万澳元债权后,按照剩余债权金额参与分配DFA公司可供分配的资产,并在分配完成后放弃对DFA公司剩余债权的追索。该方案尚需经公司定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在重整方案通过并实施过程中,国贸公司将继续积极主张公司合法权益,争取获得最大化的清偿结果,并根据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披露了《关于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经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参股公司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电气”)32.5%股权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挂牌价格将不低于资产评估值476.9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及受让方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确定。本次挂牌转让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国通电气股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挂牌转让事项仍在推进中,尚未进入挂牌交易阶段,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红

  2020年10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