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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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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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除以下存在异议声明的董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徐骏先生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理由为:时间较为仓促,且议案涉及内容较多,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逸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陈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1、货币资金与上年期末比较减少91.57%,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萨啤酒外部企业和客户欠款增加及购买原材料备货所致;

  2、预付款项与上年期末比较增加462.04%,其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啤对外采购材料备货所致;

  3、其他应收款较去年同期增加847.38%,其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萨啤酒外部企业欠款增加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较去年同期减少99.35%,其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啤本期收回理财产品所致;

  5、递延所得税资产较上年同期增加306.05%,主要原因为本期应收款增加,计提坏账损失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63.34%,其主要原因为公司被诉案件引起的利息计提导致当期亏损所致;

  7、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9.08%,其主要原因为本期销量增加所致;

  8、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42.91%,其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啤本期减少广告费支出所致;

  9、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5.76%,主要原因为本期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10、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91.01%,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回往来款项减少所致;

  11、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21.08%,其主要原因为本期支付往来款增加所致;

  1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79.31%,主要为本期销量增加,支付原材料等生产物质备货及支付往来款等原因增加所致;

  1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下降126.42%,其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拉萨啤酒外部企业欠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8)京民初32号案件: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45,028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被告天易隆兴质押的西藏发展28,099,562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国投泰康撤回对被告西藏发展的起诉。

  2、(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隆徽新能源偿还贷款本金32,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16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32,007.31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国投泰康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国投泰康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3、(2018)京民初60号案件: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西藏发展、天易隆兴、隆徽新能源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星恒动影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补仓违约金合计36,845.58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星恒动影剩余质押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一审尚未判决。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决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备注: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36,845.58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4、(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本金2,867.65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借款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约定期间偿还本金2,710 万元及利息、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西藏发展取得了三洲特管的债务清偿承诺,前述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均由三洲特管偿还。由于三洲特管尚未清偿完毕(截至2020年10月31日,尚欠本金2,590万元)对吴小蓉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公司可能会承担吴小蓉未受清偿部分的还款责任,将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5、(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对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舜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西藏发展对票据款500万元及孳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6、(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起诉讼。至中实业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2日,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及律师费50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其本金2512.27万元及孳息、律师费20万元。2020年1月7日,公司取得原告至中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原告至中实业申请将律师费变更为32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了一审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至中实业的起诉。至中实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7月10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2019)浙0103民初6937号借款合同纠纷案出具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122,71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已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备注:2018年9月21日,公司取得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2878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7、(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中国际”)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及其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冠中国际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票据金额3000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9日至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之日的违约金;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本案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8、(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案件: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仲裁委员会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申请仲裁。汶锦贸易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偿还本金15,000万元;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偿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按合同约定,针对逾期还款的本金部分,按24%的年利率计息)1580万元;请求裁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2019年3月15日,公司收到了成都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裁决西藏发展偿还汶锦贸易本金15000万元、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财产保险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债权实现费用408.22万元;天易隆兴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继后期间,若公司无法及时、有效追回相关损失,公司可能因此承受巨大的资金或财产损失,公司的期后利润及财务状况将会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备注:2018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及天易隆兴16,880万元以内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

  9、(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光机器人”)提起诉讼。阿拉丁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8,000万元,利息640万元;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合光机器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2020年7月2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上市公司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已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案涉本金800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将对上市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备注:2018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8700万元等值财产。

  10、(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永登信用社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汇票金额3,500万元以及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10日为57万元)共计3,557万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本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取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终22号),终审裁定驳回永登信用社对公司的起诉,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

  11、(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作为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向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海尔小贷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14.63万元及违约金33.82万元,并支付逾期未受清偿本金计算的违约金等费用;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4.23万元。2019年1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公司败诉的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于2019年9月4日取得重庆中院二审判决书,判决西藏发展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75.43万元及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2.51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975.4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仕远置商贸、天易隆兴、吴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审受理费4万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二审受理费8.2万元由西藏发展承担。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取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公司提起的再审申请,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12、(2019)鲁05民初182号:安佰朋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750万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81.1万元,合计金额3331.2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自2019年3月28日起的利息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西藏发展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案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案原告已撤回对西藏发展的起诉。

  13、(2019)川0101民初10403号:杨淋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二)、西藏发展(被告三)、付智鹏(被告四)、储小晗(被告五)、李林(被告六)、陈德明(被告七)、雷左治(被告八)、郑钰芯(被告九)提起诉讼。杨淋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73.33万元,本息合计金额573.33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被告三、四、五、六、七、八、九对被告一、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已于2020年9月23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截止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尚未判决。若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期后损益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14、(2020)新01民初3号: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银河商贸提起诉讼。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逾期利息6,826,666元,并按该利率支付自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请求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30万元由西藏发展承担;请求判令银河商贸对上述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尚未判决。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15、(2019)川0112民初6523号 :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7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16、(2020)沪0115民初66717号: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对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西藏发展、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同英华文化能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同英华文化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19年8月10日利息为7733.33元)。该案原告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以同一事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2月由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号:(2019)沪0115民初81870号)。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因原告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法院当庭告知应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未进行开庭审理。

  17、(2020)川01民初314号: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被告一)、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三洲实业隆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三)、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储小晗(被告六)、李佳蔓(被告七)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326,681.84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成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之二),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18、(2020)渝05民初1325号:方芳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被告一)、四川汇森源绿林业有限公司(被告二)、马晓忠(被被告三)、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储小晗(被告五)、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用等债权实现费用。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可能对公司期后利润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9、(2019)藏0103民初801号:刘琪作为原告,以公司决议纠纷为由,向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刘琪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被告西藏发展在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履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刘琪于2020年7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

  20、(2019)藏0103民初93号案件:股东李敏作为原告,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由,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李敏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撤销西藏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8月1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发展禁止实施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保全行为措施。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李敏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

  21、商业承兑汇票自查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未经公司授权、未履行内部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对外开具、承兑、保证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总额为31,345万元,其中公司不涉及或有负债义务的票面金额为17,545万元;已被起诉的票面金额为7,400万元,其余已核实票据金额(除已被起诉金额外)3000万元,待核实票据金额为3,400万元。继后期间,一方面公司将继续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清查;另一方面公司将尽全力追回相关票据,清除公司或有负债义务。

  22、公司设立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情况: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设立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在扶贫帮困方面开展公益项目。本次设立公益基金会主要目的是开展针对贫困人群的助工、助农、助学、 助残、养老等公益事业,积极履行并承担社会责任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7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23、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收回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于2019年8月2日以其自有资金在中信银行北京财富中心支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型“共赢利率结构28083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编码:C195T01H4)”,认购金额为75,320,000元,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7月31日。拉萨啤酒已于该产品到期后收到返款77,986,534.36元,其中本金75,320,000元,获得产品收益2,666,534.3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因涉及诉讼案件,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前述资产可能被强制执行,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另因涉诉案件,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108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0-110)。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经表决,通过该议案。

  徐骏董事弃权理由为:时间较为仓促,且议案涉及内容较多,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1)。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经表决,通过该议案。

  三、 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109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0-110)。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111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宋晓玲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宋晓玲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附:宋晓玲女士简历

  宋晓玲,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91年2月,拥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于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就职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16年4月至2019年11月就职于四川商投欣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行部;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就职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务部;于2020年4月起就职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

  截至目前,宋晓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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