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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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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和更换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决定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2、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管理委员会召开持有人会议,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提交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并立即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3、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划份额对应一票表决权;

  (3)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员工持股计划变更、融资参与方式等重要事项需经参加持有人会议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份额审议通过;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由于持有人数量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②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

  ③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④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三)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开立并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等权利;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批准持有人份额转让;

  (8)决定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进行分配;

  (9)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10)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1)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13)提议可获得预留份额的员工名单并提交董事会确认,决定预留份额的认购价格;

  (14)决定剩余预留份额的处置;

  (15)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4、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网络即时通讯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6、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2)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网络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3)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资产管理机构

  1、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若有):公司可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管理机构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2、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截止本办法公告之日,公司暂未拟定、签署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公司将另行公告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相关内容(若有)。

  3、相关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由资管计划资产支付。

  4、税收: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当全额由委托资产承担。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本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等事宜。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当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除前述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和权益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A股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派

  1、在锁定期内,除持有人会议批准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标的股份,亦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经管理委员会决定,可进行分配。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所获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及筹资本息(若有)后的净额按照相应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向相应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持股计划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筹资本息(若有)后,剩余现金和股票按照届时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向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

  (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分配持股计划资产。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持有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持有人不再具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无论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是否已完成归属,其持有的所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1)触犯法律法规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重大过错等原因被降职、降级的,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4)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5)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因上述情形出现份额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转让价格为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孰低值。

  2、持有人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1)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已归属(已归属时点以管理委员会完成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程序的时点为准)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益不作变更,未归属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益必须被强制转让;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退休返聘的除外),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已归属(已归属时点以管理委员会完成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程序的时点为准)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益不作变更,未归属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益必须被强制转让;

  (3)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已归属(已归属时点以管理委员会完成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程序的时点为准)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未归属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益必须被强制转让。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因上述情形出现份额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转让价格为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孰低值。

  3、持有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持有人正常离职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所列情形,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已归属(已归属时点以管理委员会完成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程序的时点为准)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益不作变更,未归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1)持有人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或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离职的;

  (2)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视为持有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正常离职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因上述情形出现份额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转让价格为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孰低值。

  4、公司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

  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所列情形,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已归属(已归属时点以管理委员会完成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程序的时点为准)于该持有人的部分权益不作变更,未归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1)因公司经营需要和人员冗余(不包括定岗定编、机构合并、机构调整)等情形,需减员、裁员,而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

  (2)持有人个人绩效考评“优秀”,并按进度完成约定岗位目标任务,且不存在个人过错行为、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等情形,而公司决定单方面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

  (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因上述情形出现份额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转让价格为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孰低值。

  (五)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的权益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当员工持股计划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的持有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经公司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签署《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3、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4、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20-075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0年10月2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下午15:0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建平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0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1,140,017.13元,其中2020年前三季度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722,439,693.40元,加上前期滚存未分配利润2,532,207,353.57元2020年前三季度可供分配利润3,254,647,046.97元(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按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三)审议通过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认真审核,认为:

  1、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员工、公司、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调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4、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认真审核,认为: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20-076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拟与关联方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化工”)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脂肪醇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冷凝水供应合同》、《乙烯供应合同》、《乙烯储存协议》、《低温储存协议》及《氧气及其他物料供应合同》;拟与关联方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兴新能源”)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及《冷凝水供应合同》;拟与关联方浙江三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新材料”)签署《蒸汽供应合同》及《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拟与关联方嘉兴市三江浩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浩嘉”)签署《蒸汽供应合同》。

  2、嘉化能源全资子公司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码头”)拟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三江新材料及三江浩嘉签署《码头装卸服务协议》。

  3、本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署的合同方可生效。

  4、具体发生金额以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和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如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5、公司及子公司美福码头此项关联交易为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合同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嘉化能源是唯一一家在嘉兴港区乍浦经济开发区提供蒸汽、脂肪醇、脱盐水及基础化工原料的公司,冷凝水回流公司循环使用。公司低温罐区项目预计于2022年上半年建成投用,投用后将对外提供低温储存服务。另外募投项目30万吨/年二氯乙烷和氯乙烯项目投产后会新增原材料乙烯等采购需求。考量乙烯市场波动,易出现阶段性供应紧张、需求缺口较大,而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三江新材料及三江浩嘉均为嘉兴港区乍浦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其生产基地接近公司生产基地,考虑到运输成本、生产工艺需求及资源的循环利用,也为保障募投项目在紧急状况下(乙烯装卸船只因故无法靠港装卸等紧急、临时情形)的乙烯需求,嘉化能源拟与关联方三江化工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脂肪醇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冷凝水供应合同》、《乙烯供应合同》、《乙烯储存协议》、《低温储存协议》及《氧气及其他物料供应合同》;拟与兴兴新能源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及《冷凝水供应合同》;拟与关联方三江新材料签署《蒸汽供应合同》及《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拟与关联方三江浩嘉签署《蒸汽供应合同》。

  公司全资子公司美福码头在嘉兴港区乍浦港一类开放口岸三期范围内,码头位于乍浦三期港区规划石化泊位区的中部5#泊位,目前是嘉兴港区最大的液体化工专用码头,具有明显的物流及区域优势。美福码头拟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三江新材料及三江浩嘉签署《码头装卸服务协议》。

  本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署的合同方可生效。

  具体发生金额以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和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如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嘉化能源实际控制人为管建忠先生,同时管建忠先生为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三江新材料及三江浩嘉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已回避表决,我们对该议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三江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年12月9日

  注册资本:50,100.13万美元

  住    所: 嘉兴市乍浦开发区平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建红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环氧乙烷、液氧、液氮、液氩、二氧化碳(回收)(凭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乙二醇、表面活性剂(危险化学品除外),纺织及化纤抽丝助剂、油剂、染化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带储存经营:乙烯,不带储存经营(票据贸易):甲醇(凭有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工业用脱盐水及其它工业用水的批发,管道运输服务、仓储管理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信息咨询,并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上述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三江化工由佳都国际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佳都国际有限公司持有三江化工100%股份。

  三江化工2019年度总资产696,076.03万元,净资产431,220.6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42,601.14万元,净利润27,600.84万元。

  2、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01月19日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住    所:嘉兴港区乍浦开发区平海路西侧(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红

  经营范围:带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甲醇、丙烯;不带储存经营(票据贸易):甲醇、乙烯、丙烯、丙烷、液化石油气(工业生产原料)、混合碳四、混合碳五、氢气(凭有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生产:乙烯、丙烯、液化石油气、醚后碳四(反-2-丁烯20-40%、顺-2-丁烯15-30%及其他C4混合物、C5含量。

  兴兴新能源由中国三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劲松、郭明良、郭明东、殷张伟共同出资成立,现由三江化工有限公司持有87%的股权,郭劲松持有6%的股权,郭明良持有3%的股权,郭明东持有2%的股权,殷张伟持有2%的股权。

  兴兴新能源2019年度总资产288,788.55万元,净资产9,278.8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31,928.51万元,净利润11,051.01万元。

  3、浙江三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1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42,457.3488万元人民币

  住    所:海盐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1号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红

  经营范围:年产:环氧乙烷20万吨,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副产品)72147.2吨(凭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生产一乙二醇、二乙二醇、三乙二醇;减水剂产品的研发、生产;自产产品的销售。

  三江新材料由佳都国际有限公司和三江化工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现由三江化工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三江新材料2019年度总资产153,473.51万元,净资产68,254.2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32,123.71万元,净利润10,846.83万元。

  5、嘉兴市三江浩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8年12月30日

  注册资本:4000万美元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三期围堤内平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建红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聚丙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江浩嘉由佳都国际有限公司由佳都国际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佳都国际有限公司持有三江浩嘉100%股份。

  三江浩嘉2019年度总资产150,495.25万元,净资产54,843.6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64,564.10万元,净利润11,638.94万元。

  (二)关联关系

  嘉化能源实际控制人为管建忠先生,同时管建忠先生为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三江新材料及三江浩嘉的实际控制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三江新材料及三江浩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嘉化能源拟与三江化工签署关联交易合同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三江化工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脂肪醇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冷凝水供应合同》、《乙烯供应合同》、《乙烯储存协议》、《低温储存协议》及《氧气及其他物料供应合同》,公司与三江化工发生蒸汽、脂肪醇、脱盐水和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及冷凝水、乙烯、氧气及其他物料采购和乙烯及低温储存服务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2023年每年交易总额上限具体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年中,公司向三江化工供应蒸汽、脂肪醇、脱盐水和其他化工产品及采购冷凝水、乙烯、氧气及其他物料和乙烯及低温储存服务金额预计将会超出上述所列之上限时,应重新预计当年供应的全年数额(“该预计数额”),并就该预计数额各自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定价依据

  ■

  3、结算方式

  ■

  (二)嘉化能源拟与兴兴新能源签署关联交易合同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兴兴新能源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及《冷凝水供应合同》,公司与兴兴新能源发生蒸汽、脱盐水和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及冷凝水采购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2023年每年交易总额上限具体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年中,公司向兴兴新能源供应蒸汽、脱盐水和其他化工产品及冷凝水采购金额预计将会超出上述所列之上限时,应重新预计当年供应的全年数额(“该预计数额”),并就该预计数额各自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定价依据

  ■

  3、结算方式

  ■

  (三)嘉化能源拟与三江新材料签署关联交易合同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三江新材料签署《蒸汽供应合同》及《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公司与三江新材料发生蒸汽及脱盐水和其他化工原料供应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2023年每年交易总额上限具体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年中,公司向三江新材料供应蒸汽及脱盐水和其他化工产品金额预计将会超出上述所列之上限时,应重新预计当年供应的全年数额(“该预计数额”),并就该预计数额各自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定价依据

  ■

  3、结算方式

  ■

  (四)嘉化能源拟与三江浩嘉签署关联交易合同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三江浩嘉签署《蒸汽供应合同》,公司与三江浩嘉发生蒸汽供应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2023年每年交易总额上限具体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年中,公司向三江浩嘉供应蒸汽及脱盐水和其他化工产品金额预计将会超出上述所列之上限时,应重新预计当年供应的全年数额(“该预计数额”),并就该预计数额各自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定价依据

  ■

  3、结算方式

  ■

  (五)美福码头拟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三江新材料及三江浩嘉签署装卸仓储关联交易合同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美福码头拟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签署《码头装卸服务协议》,美福码头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三江新材料及三江浩嘉发生装卸仓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2023年每年交易总额上限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年中,美福码头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三江新材料及三江浩嘉发生装卸仓储金额预计将会超出上述所列之上限时,应重新预计当年供应的全年数额(“该预计数额”),并就该预计数额各自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定价依据

  ■

  注:如遇政府政策性调整,参考政府指导意见进行协商。

  3、结算方式

  ■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美福码头此项关联交易为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合同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具体发生金额以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和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如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20-073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

  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主要业务板块为化工、能源及码头装卸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及相关要求,现将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主要业务板块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披露如下:

  一、 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

  二、主要化工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化工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2020年前三季度公司主要化工产品脂肪醇(酸)、磺化医药系列产品、氯碱、硫酸(总酸量)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

  注:氯碱销售均价为双吨价格。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2020年前三季度公司主要原材料棕榈仁油及分离棕榈仁油脂肪酸、甲苯、工业盐、硫磺、煤炭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

  三、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数据仅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所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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