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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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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守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爱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爱民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1.30%,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母公司投资支付的现金增长、偿还到期银行借款及经营性净现金流减少所致;

  2、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51.50%,主要是由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收到的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所致;

  3、报告期末,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长44.28%,主要是由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报告期因项目生产开发需要,预付的材料款及外协加工费增加所致;

  4、报告期末,无形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32.41%,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本期外购的软件等入账所致;

  5、报告期末,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长178.32%,主要是由于母公司预收的货款增加所致;

  6、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责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100%,主要是由于母公司在兴业银行的借款到期偿还所致;

  7、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259.77%,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积极开展银行理财业务,利息收入同比增长所致;

  8、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92.21%,主要原因是母公司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收回相应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转回所致;

  9、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同比增长74.20%,主要原因是:(1)子公司部分材料及零部件需从国外进口,疫情期间对上述材料及零部件进行了生产储备;(2)母公司因项目生产开发需要,支付材料款及外协费增加;

  10、报告期内,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同比增长57.40%,主要原因是母公司报告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同比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董事长:孙守红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0-04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20年10月1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守红先生主持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2020年10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赵贵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步。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赵贵军,男,生于1968年10月,吉林扶余人,中共党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92年7月,毕业于解放军军械工程学院军用光学工程专业,学士学位;2007年7月毕业于中科院研究生院长春光机所研究生部,光学工程专业,博士学位。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原总装沈阳军代局驻长春地区军代室总代表,高级工程师;2017年3月,经批准退出现役;2017年8月至今,任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被聘为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空间机电与光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光学学会会员。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0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10余项,合作出版著作一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20余篇。赵贵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0-043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6日在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建立先生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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