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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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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继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继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戴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年初减少72.24%,主要系公司军品业务预付采购款及投资国债逆回购产品所致;

  2.应收票据较年初增加645.28%,主要系应收票据尚未到期收回所致;

  3.预付款项较年初增加433.97%,主要系公司军品业务预付采购货款增加所致;

  4.存货较年初增加72.61%,主要系公司军品项目尚未验收结算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增加1065.57%,主要系公司投资国债逆回购产品所致;

  6.递延所得税资产较年初减少33.34%,主要系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所致;

  7.短期借款较年初增加100%,主要系公司使用银行信用额度贷款支付材料采购款所致;

  8.应付票据较年初减少71.28%,主要系公司本期应付票据到期支付所致;

  9.预收款项较年初减少100%,主要系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预收款项科目调整至合同负债科目列示所致;

  10.合同负债较年初增加100%,主要系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预收款项科目调整至合同负债科目列示,并且销售项目尚未验收结算所致;

  11.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50.09%,主要系公司本期支付职工薪酬所致;

  12.应交税费较年初减少96.77%,主要系公司本期缴纳增值税所致;

  13.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减少55.57%,主要系公司及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所致;

  14.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增加100%,主要系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款项中税额部分列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所致;

  15.递延收益较年初增加100%,主要系公司本期取得政府补助尚未结转收益所致;

  16.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50.21%、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44.25%,主要系受疫情影响,公司及公司上下游企业复工延迟,项目验收及结算延后所致;

  17.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70.39%,主要系本期公司研发人员及研发材料投入增加所致;

  18.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250.05%,主要系本期利息费用减少、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19.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82.04%,主要系本期政府补助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0.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433.03%,主要系本期公司收到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收益所致;

  21.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59.45%,主要系本期应收账款收回导致冲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2.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100%,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计提存货减值准备所致;

  23.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00%,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所致;

  24.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89.66%,主要系本期公司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入当期损益减少以及上年同期收到违约金所致;

  25.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78.54%,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存货发生毁损损失所致;

  26.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14.77%,主要系本期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7.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2895.26%,主要系公司本期受疫情影响,子公司红木业务亏损所致;

  2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58.35%,主要系公司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2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61.83%,主要系公司本期支付国债逆回购投资款项增加所致;

  30.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89.90%,主要系公司本期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65.84%,主要系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以及支付国债逆回购投资款项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瑞丽市中缅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全资孙公司瑞丽市中缅贸易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瑞丽市中缅贸易有限公司已取得瑞丽市行政审批局《准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德瑞)登记内简注核字[2020]第3432号),已办理完工商注销手续,瑞丽市中缅贸易有限公司已不再纳入子公司合并范围。

  公司已注销完成甘肃民维虚拟养老服务中心,并于2020年7月15日取得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甘肃民维虚拟养老服务中心注销登记的批复》(甘民复[2020]36号),甘肃民维虚拟养老服务中心已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0年度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拟向相关商业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等意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项目贷款等。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00,000.00元,实际融资金额7,039,000.00元。

  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收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9)辽0112 民初12069号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次诉讼主要涉及2019年8月5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此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罢免李继芳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本案原告杜方先生认为2019年8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等内容,严重侵害了杜方先生的利益,恳请法院予以撤销。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法院出具的(2019)辽0112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杜方支付本次案件的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并依据法院判决结果,执行撤销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李继芳女士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公司大股东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在报告期内已全部被质押、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瑞丽湾所持有的1,85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4日、5日进行拍卖完成。瑞丽湾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资质押到期未履约一案,北京三中院拟于2020年8月8日、8月9日对瑞丽湾持有的4,972.5 万股公司股票进行的司法拍卖事项因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瑞丽湾移送破产审查而中止。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获悉瑞丽湾被移送破产审查事项的进展,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0-053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九点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10月16日以专人传递的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继芳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在2020年10月2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同意聘任陈素贤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陈素贤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陈素贤简历

  陈素贤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77年,硕士学位。曾担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产品经理等职。2011年起就职本公司,担任公司营销中心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素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副总裁候选人履历,我们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公司副总裁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陈素贤先生具备履行副总裁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裁资格。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陈素贤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黄晓波  黄  鹏  房 华 

  

  2020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0-054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素贤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副总裁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监事离任三年内再次被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

  陈素贤先生于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26日,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因工作变动原因,已向监事会辞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营销总监职务。鉴于陈素贤先生在通信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陈素贤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陈素贤先生离任公司监事至今,未买卖公司股票,不违反其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声明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陈素贤简历

  陈素贤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77年,硕士学位。曾担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产品经理等职。2011年起就职本公司,担任公司营销中心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素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0-052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结案暨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杜方先生向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19年9月6日和2020年8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执行完相关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杜方

  被告:公司

  第三人: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2019年8月5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关于罢免李继芳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原告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恳请法院予以撤销。

  (四)诉前保全情况

  申请人杜方于2019年8月30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裁定:

  (1)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公司不得执行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公司不得基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根据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辽0112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法院认为:“奥维通信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本案中瑞丽湾公司提请召开的奥维通信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罢免李继芳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未载明罢免李继芳女士董事职务的原因,属于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无故解除其职务,违反了奥维通信公司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一款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要求撤销奥维通信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结案情况

  公司已于近日依据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向杜方先生缴纳了本次案件的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并执行撤销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李继芳女士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小,因此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本次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原告在本次案件受理时已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公司未执行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未基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因此,公司本次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未对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

  六、备查文件

  1、汇款收据。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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