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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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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0-08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案件收到应诉通知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1起诉讼案件,涉及金额11,217,699.74元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湘01民初1810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陈烨铭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1,217,699.74元。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烨铭

  被告1: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3:杨振、杨子江、段维嵬、刘永交、彭杰、王彦武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加加食品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等合计11,217,699.74元;

  (2)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对被告1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陈烨铭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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