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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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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欧龙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作为海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战略投资者事项和承销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特别说明,下列定义及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部分 声 明

  依据《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主承销商的委托及完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要求,本所律师在战略投资者、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各方的配合下,在对发行人、主承销商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文件核查、验证以及采取本所律师认为其他必要的查验方式之基础上,就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配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资格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引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就该等引述履行法律法规之规定的注意义务,不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亦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本所律师采用的核查、验证方法主要包括召开会议、书面审查、访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等官方网站及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方法,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上述方法可以保证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之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未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核查、验证即包括上述方法。

  四、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并承诺其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材料、证明、说明、承诺或确认函,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相关法律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后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或分解使用。

  第二部分 正 文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战略投资者、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就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8月20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62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2020年第62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0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四)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10日,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协议》、《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海通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证券持有《营业执照》、《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其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经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2、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已签署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已签署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于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于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共有1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1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根据《业务指引》要求,海通创投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本次共有1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海通创投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因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的股票数量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海通证券《核查报告》,本次发行选择战略配售对象的标准依照《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本所律师核查了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三)认股协议

  发行人、主承销商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行为的合规性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四)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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