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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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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上接A63版)

  根据阳光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阳光保险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阳光保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5、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泰康保险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泰康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泰康保险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泰康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泰康保险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泰康保险的股东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东升。据此,泰康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东升。泰康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泰康保险确认,泰康保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泰康保险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泰康保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泰康保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泰康保险及其兄弟公司,和发行人在多方面有着长期业务合作。泰康保险长期以来坚持发力“活力养老、高端医疗、卓越理财、终极关怀”四位一体的商业模式,也积累了卓越的大健康生态体系的能力。双方可以探讨在保险、理财以及科技领域进行合作,包括线上、线下的合作模式。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截至2019年底,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7,000亿元,退休金管理规模超3,800亿元,拥有各级保险分支机构超4,000家、销售队伍80万人,服务个人客户超6,000万人,服务企业客户超42万家。泰康保险是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泰康保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泰康保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泰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泰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泰康保险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泰康保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6、 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远海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远海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远海运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远海运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远海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远海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中远海运的实际控制人。中远海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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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远海运确认,中远海运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远海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中远海运,以下简称“中国远洋海运”)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行人与中国远洋海运、中远海运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中国远洋海运是全球最大的综合航运企业集团,在码头、物流、航运金融、修造船等上下游产业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结构体系。围绕“规模增长、盈利能力、抗周期性和全球公司”四个战略维度,中国远洋海运着力布局航运、物流、金融、装备制造、航运服务、社会化产业和基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相关业务“6+1”产业集群,全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综合物流供应链服务商。双方将探讨在广泛业务的合作,包括在区块链平台技术应用方面开展深入探讨和合作,推动发行人区块链技术在航运物流区块链应用,实现航运流程数字化,并在航运行业内推动优质金融服务,促进产业和金融协调发展。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远洋海运所属专门从事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在香港、上海两地上市,注册资本为116.08亿元。中远海运作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中远海运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远海运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远海运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远海运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远海运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中远海运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7、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宁德时代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宁德时代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宁德时代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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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宁德时代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天眼查(www.tianyancha.com)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询,宁德时代于2018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750),截至2020年8月4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庭投资有限公司为宁德时代的控股股东,曾毓群与李平为宁德时代的实际控制人,宁德时代的前十名股东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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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宁德时代确认,宁德时代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宁德时代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宁德时代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宁德时代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宁德时代和发行人将深化现有业务合作,助力绿色交通发展;2)宁德时代和发行人将探索利用发行人的金融科技开放平台,优化宁德时代为全球客户提供完整产品的解决方案及完善的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的能力。

  宁德时代成立于2011年,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全球新能源应用提供一流解决方案,注册资本为220,839.97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宁德时代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宁德时代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宁德时代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宁德时代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宁德时代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宁德时代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8、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五矿信托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五矿信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五矿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五矿信托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五矿信托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五矿信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五矿信托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五矿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五矿信托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五矿信托确认,五矿信托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五矿信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五矿信托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五矿信托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双方在已有合作业务基础上,未来可进一步加拓展更广阔的业务合作;2)目前五矿信托已发起多个慈善信托,已经形成五矿信托的慈善信托的品牌系列产品,未来双方可在慈善领域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形成合力;3)除信托外,五矿信托母公司旗下涵盖投资、金融租赁、商业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领域,未来双方可在以上领域展开更广泛深入的合作。

  五矿信托是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600,00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五矿信托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五矿信托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五矿信托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五矿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均为自营资金,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五矿信托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五矿信托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9、 海南交银国际科创盛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海南交银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海南交银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海南交银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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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南交银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海南交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LV553,备案日期为2020年9月9日。

  (2)出资机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海南交银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海南交银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银国际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海南交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为海南交银的实际控制人。海南交银的出资人构成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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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海南交银确认,海南交银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海南交银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海南交银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海南交银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海南交银将促进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科技金融、金融产品、市场渠道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2)交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是交银集团内唯一的金融科技运营平台,海南交银将促进交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科技金融方面进行合作;3)海南交银将促进交通银行与发行人集成互补、互通场景,开展合作。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2005年6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9年末,交通银行境内分行机构244家,已在1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2家境外分(子)行及代表处。交通银行为海南交银实际控制人,海南交银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海南交银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海南交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海南交银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南交银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海南交银的托管银行出具的关于海南交银的出资款银行回单等,海南交银自有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招商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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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招商基金出具的说明,招商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招商基金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招商基金确认,招商基金及其管理的招商战略配售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招商基金确认,招商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资产配置策略、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三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招商战略配售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商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招商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商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招商战略配售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招商战略配售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招商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足以覆盖招商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易方达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易方达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

  根据易方达出具的说明,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易方达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易方达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易方达发布的公告信息,易方达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混合型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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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易方达确认,易方达及其管理的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易方达混合型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易方达确认,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两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经与监管机构确认,因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特殊的战略定位,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不计入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范围,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易方达确认,易方达混合型基金系: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8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2)主要投资策略包括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的证券投资基金;3)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易方达管理的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与易方达混合型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易方达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与易方达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易方达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与易方达混合型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及易方达混合型基金的公告信息,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和易方达混合型基金的募集金额足以覆盖易方达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南方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南方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

  根据南方基金出具的说明,南方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南方基金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南方基金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南方基金45.00%股权,同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泰联合99.92%股权。除上述情况外,南方基金及其管理的南方战略配售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南方基金确认,南方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两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南方战略配售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南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南方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南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南方战略配售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南方战略配售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南方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足以覆盖南方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汇添富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汇添富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

  根据汇添富出具的说明,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汇添富基金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汇添富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汇添富发布的公告信息,汇添富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汇添富混合型基金”)基本信息如下:

  ■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汇添富确认,汇添富及其管理的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汇添富混合型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汇添富确认,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战略配售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两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经与监管机构确认,因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特殊的战略定位,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不计入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范围,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汇添富确认,汇添富混合型基金系: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8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2)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战略配售策略、股票精选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的证券投资基金;3)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汇添富管理的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与汇添富混合型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汇添富出具的承诺函,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与汇添富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汇添富出具的承诺函,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与汇添富混合型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及汇添富混合型基金的公告信息,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和汇添富混合型基金的募集金额足以覆盖汇添富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嘉实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

  根据嘉实基金出具的说明,嘉实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嘉实基金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嘉实基金确认,嘉实基金及其管理的嘉实战略配售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嘉实基金确认,嘉实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两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嘉实战略配售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嘉实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嘉实战略配售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嘉实战略配售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嘉实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足以覆盖嘉实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华夏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

  根据华夏基金出具的说明,华夏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华夏基金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华夏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下转A6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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