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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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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75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8000万元、利息400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将被执行的具体财产的相关信息,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执行人”)由于未按期兑付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PPN”)本金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PPN持有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2020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07号),具体裁决结果详见2020年7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临2020-045号)。由于公司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761号)、《执行通知书》((2020)闽02执761号)、《报告财产令》((2020)闽02执76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临2020-069号)。2020年10月23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厦门中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公司作出了《限制消费令》((2020)闽02执761号),主要内容如下: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中院于2020年09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厦门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天福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厦门中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厦门中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将被执行的具体财产的相关信息,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上述《限制消费令》将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消费进行限制,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贵人鸟    公告编号:临2020-076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2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20年7月8日,你公司代理律师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份《执行裁定书》( [2020]闽执复73号、[2020]闽执复75号)。前述文书分别裁定将你公司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无限售流通股以物抵债给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数分别为3,000万股、3,300 万股,占贵人鸟总股本的4.77%、5.25%。 你公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告知贵人鸟,导致贵人鸟迟至2020年8月1日和2020年8月6日才先后披露上述信息(贵人鸟公告:临2020-046、临2020-048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现警示你公司:一是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二是加强公司内部

  控制,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三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四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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