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被告
一、诉讼进展情况
1、相关诉讼情况
前期,杨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杨超自2017年11月6日开始买入公司股票,至2018年5月3日尚持有6000股,2018年6月21日卖出5900股,至2018年8月15日尚持有100股,其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同期银行利息损失;以及因本案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10万元等。
2020年5月,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初3789号),对杨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如下判决:原告杨超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29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4022元,公司负担278元。杨超、公司均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30号公告。
2、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终163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杨超负担2150元,公司负担2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等进行了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近日,230名当事人,持有约1165万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等赔偿损失合计约1010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三、相关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杨超诉公司一案,2019年度公司已按一审判决计提相关预计负债,二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230名当事人诉公司等,此案件尚处于立案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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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