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邱亚夫、杜元姝、张义英、徐长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关于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1、警示函一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9年,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高自身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警示函二
“邱亚夫、杜元姝、张义英、徐长瑞:
前期,我局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9年,公司直接或间接与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作为如意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警示函三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或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2019年,如意集团直接或间接与你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如意集团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作为如意集团的控股股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健全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董监高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