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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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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签订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0-066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签订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EPC总承包工程合同;

  ●合同金额:1,364,800,000.00元(含税);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子公司十一科技在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EPC领先地位,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接到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发来的通知,十一科技与格科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项目业主,以下简称“格科半导体”)就项目业主发包的12英寸CIS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工程签订了《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现就上述合同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标的情况

  标的名称:12英寸CIS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工程;

  标的金额:1,364,800,000.00元(含税价);

  二、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人:格科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12英寸CIS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2、工程地址:上海临港新片区;

  3、工程内容:格科12英寸CIS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厂房及辅助设施的设计、施工、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以满足发包人的生产需求。

  4、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项目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的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配合服务;②项目投资估算汇总表中所有土建工程、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等总图工程中子项目的施工、设备材料(不包括生产线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的技术服务与缺陷修复、保修期的保修工作。项目若涉及特殊专业性子项的,可由承包人委托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协作完成。

  (三)合同工期

  总工期为745个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根据发包人开工指令及政府事务审批情况调整)。

  (四)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亿陆仟肆佰捌拾万元(小写金额:1,364,800,000.00元)。

  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足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六)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则任一方可将该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签订和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后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双方已完成合同的签署,合同已生效,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三)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子公司十一科技在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EPC领先地位,有利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未来新业务的开拓。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业主方支付实际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但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

  公司将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后续的信息披露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格科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12英寸CIS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工程合同》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0-067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联合中标重大工程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背景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太极实业”)于2020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与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勘院”)就上海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上海创新”)发包的12英寸集成电路研发制造用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标事宜自愿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并联合中标本项目的事宜。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联合中标重大工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65)。

  二、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十一科技发来的通知,本项目联合体已与业主方上海创新完成了《12英寸集成电路研发制造用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本合同”)的签署,本合同已生效。

  三、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人:上海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12英寸集成电路研发制造用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2、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工艺水平为55-40-28纳米、月投片1.7万片的12英寸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

  3、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嘉定工业区2005号地块,四至边界为:东至娄陆公路、南至基地边界、西至基地边界、北至插花柳;

  4、工程承包范围:12英寸集成电路研发制造用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提供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直至完成建设安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协助招标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用户交接以及项目施工前的各项手续的办理和项目完成后各项竣工验收的后期工作的全过程服务及相应的保质保修服务。

  (二)主要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2020年10月18日

  生产工艺机台搬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2021年10月1日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2022年4月15日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勘察质量标准:提供合格勘察成果资料,确保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项,争取一等奖。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确保工程整体设计质量满足中国绿色二星认证标准,确保达到LEED认证金奖。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确保达到钢结构金刚奖、机电安装“申安杯”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土建+机电)上海市白玉兰奖,力争获得“鲁班奖”。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亿贰仟零捌拾玖万捌仟柒佰肆拾陆元叁角玖分(小写金额:1,820,898,746.39元)

  (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未能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公司分包给他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和裁决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经合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双方已完成合同的签署,合同已生效,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3、合同的签署体现了子公司十一科技在集成电路领域的EPC领先地位,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十一科技未来新业务的开拓。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业主方支付实际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但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风险

  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本项目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发生联合体成员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相关责任的,联合体各方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六、备查文件

  1、《12英寸集成电路研发制造用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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