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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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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100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4财保8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72657.53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保函,保险金额为50272657.53元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7265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 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最终结果有待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将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和积极应对该案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且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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