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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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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0-092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6,541,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2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6,253,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8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7,560,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7,272,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8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赵国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265,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2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84,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89%;反对2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265,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2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84,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89%;反对2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赵国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0]第283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蔡亦文律师、赵国阳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10月1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0年10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6,541,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27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7,560,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0%。

  (3)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6,253,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8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265,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2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84,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89%;反对2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265,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2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84,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89%;反对2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炯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赵国阳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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