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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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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0-085
债券代码:124007 债券简称:雷科定转
债券代码:124012 债券简称:雷科定02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武税二通[2020]320483000044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日期间原制冷业务一般贸易方式下申报出口冷凝器、蒸发器共计1662票,申报商品编号8418991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7%。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418999990,对应出口退税率15%。因上述原制冷业务出口货物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应调减免抵税额7,261.03元,追回出口退税款24,895,323.39元,补缴增值税-2,580,918.19元(调增留抵税额)。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 该通知书涉及事项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该通知书与公司2018年2月收到的上海浦江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缉违字[2018]8号)为同一事项,补缴税款涉及制冷业务2015年12月已从上市公司置出,前次行政处罚款已由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缴纳

  该通知书与公司2018年2月收到的上海浦江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缉违字[2018]8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为同一事项。该处罚决定书指出,公司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原制冷业务涉及蒸发器、冷凝器出口申报的出口退税率应由17%调整为15%,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0万元。公司于2015年12月完成全部制冷业务的剥离,将制冷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出售予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常发集团”)。在业务剥离过程中,常发集团子公司常发科技出具《关于承接资产的承诺函》,其承诺:“与公司制冷业务资产相关的潜在纠纷、未决诉讼、仲裁、处罚、赔偿等或有事项以及相关的或有债务、义务和损失,均由常发科技负责处理及承担,不会因此而要求上市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上市公司制冷业务及其潜在纠纷、未决诉讼、仲裁、处罚、赔偿等或有事项以及相关的或有债务、义务和损失已于2015年12月全部转移至常发集团,常发集团已于2018年2月24日代公司缴纳了处罚决定书要求的140万元罚金。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

  2、该通知书对公司现有业务没有影响,鉴于常发集团在制冷业务剥离过程中已承诺与制冷业务相关的潜在纠纷、未决诉讼、或有债务、义务和损失等均由其承担,公司将积极与常发集团沟通协商处理该制冷业务出口退税返还事项

  鉴于该出口退税返还事项涉及业务为公司2015年12月已经置出的制冷业务,常发集团在制冷业务剥离过程中已承诺与制冷业务相关的潜在纠纷、未决诉讼、或有债务、义务和损失等均由其承担,且前次同一事项海关行政处罚款已由其代为缴纳。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在按照通知书要求处理该笔出口退税返还事宜后,将积极与常发集团协商,由其补缴该笔出口退税。若公司无法与常发集团协商一致,则公司不排除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该出口退税返还事项。此外,鉴于公司已于2015年12月完成补缴税款涉及制冷业务的剥离,该通知书对公司现有业务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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