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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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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1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预计本报告期业绩将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的,应披露以下表格:

  ■

  其中,第三季度的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无显著变化。因以下主要因素叠加的影响,预计报告期内亏损较上年同期收窄。

  1、受疫情、流动性紧张、开工不足、债务危机持续等多重影响,本报告期内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2、公司持续优化管理,调整产品结构,降本增效,相关期间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具体以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为准。

  2.其他情况。

  因2018年度和2019年度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4.1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表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05),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可能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初步审核和最终审核,深交所将根据最终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1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2020-117),以上公告中详述了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公司董事纪福星、公司监事周桂芬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调查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有结论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1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于2020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于2020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于2020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06),公告中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9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19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9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9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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