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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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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0-079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以及《关于对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决定书原文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一、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均为你公司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年4月,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为卓朗科技、松江恒通、你公司、松江集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卓朗科技偿还借款本金129,000,000元、利息及相应违约金,判令被告松江恒通、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4月24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9年10月,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胜房地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你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团泊”)及你公司支付工程代建费用、利息及违约金合计313,273,189.64元。2019年11月,招胜房地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1月13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11月,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你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置地”)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141,072,163.87元。2019年12月17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均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二、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2016年5月20日,你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亿元,期限24个月,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截至2018年5月23日借款到期日,松江兴业未偿还2亿元本金,发生逾期。

  你公司子公司松江集团于2018年8月27日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99,989,615.71元,期限12个月,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止。截至2019年8月26日借款到期日,松江集团偿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发生逾期。

  上述债务逾期金额均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针对上述诉讼、债务逾期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直至2020年4月23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你公司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

  “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

  经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松江”)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一、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均为天津松江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年4月,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为卓朗科技、松江恒通、天津松江、松江集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卓朗科技偿还借款本金129,000,000元、利息及相应违约金,判令被告松江恒通、天津松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4月24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9年10月,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胜房地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天津松江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团泊”)及天津松江支付工程代建费用、利息及违约金合计313,273,189.64元。2019年11月,招胜房地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1月13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11月,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天津松江子公司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置地”)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141,072,163.87元。2019年12月17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均超过天津松江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二、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2016年5月20日,天津松江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亿元,期限24个月,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截至2018年5月23日借款到期日,松江兴业未偿还2亿元本金,发生逾期。

  天津松江子公司松江集团于2018年8月27日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99,989,615.71元,期限12个月,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止。截至2019年8月26日借款到期日,松江集团偿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发生逾期。

  上述债务逾期金额均超过天津松江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针对上述诉讼、债务逾期事项,天津松江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直至2020年4月23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曹立明自2018年初至2019年8月28日任天津松江董事长,阎鹏自2019年8月28日起任天津松江董事长,刘新林于上述诉讼、债务逾期事项发生期间内任天津松江董事、总经理,詹鹏飞于上述诉讼、债务逾期事项发生期间内任天津松江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在相应任职期间内,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有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并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后续公司将遵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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