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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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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0-076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事项: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订立的内容为“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以下简称“华威贸易行”)将其名下的被告100%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柏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造成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8595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陈锦林诉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6月15日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陈锦林(香港籍)

  被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及理由:

  1992年7月,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的前身)在深圳设立,华威贸易行为该公司股东。

  1998年12月,被告更名为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6日,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后更名为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制作的深高交所见(2005)字第1799号《股权转让见证书》称,原告于2005年6月16日代表香港华威贸易行在该所参加见证,书面签字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名下的被告100%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办理《股权转让见证书》,被告向联交所提交有签署于2005年6月15日且签有“陈锦林”字样的华威贸易行《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和涉案《股东会决议》。

  2005年6月21日,被告以包括《股权转让见证书》在内的系列虚假文件骗取了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

  2005年6月23日,被告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系列文件,将华威贸易行名下被告的100%股权过户给鸿柏公司,系列文件包括涉案新星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之一、《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董事会决议》之二。

  市场监督管理局留存的四份文件及联交所留存的三份文件均标明签署于2005年6月15日,且都有“陈锦林”字样签名。原告认为上述“陈锦林”字样全部不是自己本人签名,其并未参加上述会议亦从未参加见证。原告至今从未以任何方式做出过同意将华威贸易行名下被告股权出售给鸿柏公司的意思表示,亦从未收到过股权转让款。

  经深圳边检部门提供的出入境记录,2005年6月期间,原告没有入境记录,根本不在大陆,因而既不可能参加2005年6月15日新星公司会议室的会议,也不可能参加2005年6月16日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的见证。

  事实上,原告对股权遭非法侵占一事长期不知情,后在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后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3、与本次诉讼相关的诉讼案件情况

  本次陈锦林诉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与其诉讼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案“案号(2017)粤0391民初3127号”为同一事由,其诉讼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学敏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粤0391民初3127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陈锦林(香港籍)诉公司 2005年6月15日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原告陈锦林提请法院认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订立的内容为“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有的被告100%股权以1250万元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2019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粤039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公司2005年6月15日内容为“同意投资者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250万元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诉讼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粤03民终5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驳回陈锦林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获得胜诉。

  再审申请人陈锦林(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918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19)粤民申120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陈锦林的再审申请。

  二、诉讼案件事实、答辩的内容及其理由

  如前所述,本案系原告以同一事由再次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粤0391民初3127号诉公司 2005年6月15日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议与再审,均未支持原告陈锦林的诉讼请求,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裁定:

  经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陈锦林在涉案董事会上的签名是真实的,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股权转让已于2005年6 月完成,陈锦林作为新星公司的董事、股权出让方即案外人香港华威贸易行的法定代表人、股权受让方即案外人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林建军的亲属,应当知道该股权转让,其十余年来一直未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该股权转让。鉴于新星公司另外两名董事林建军、陈学敏均已在涉案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故该董事会决议是三位董事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董事会决议成立并无不当。综上,陈锦林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本案的股权转让事实,且董事会决议均系原告陈锦林本人所签,而此次陈锦林又以与上一案中董事会决议同一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并非其签字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原告陈锦林在民事起诉书中所描述的事项与上一案“(2017)粤0391民初3127号”相同,上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审的情况下,针对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原告陈锦林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后期利润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股权、实际控制人股份造成变动,理由如下:

  本次陈锦林诉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与其诉讼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案“案号(2017)粤0391民初3127号”为同一事由,一事不再审;且其诉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2005年6月15日订立的董事会决议成立。原告起诉公司是为了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为达到不法目的而进行的滥诉。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正在积极准备应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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