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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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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抄送的具体方式为,每月将月对账单电子版以邮件方式发送至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电子邮箱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电子邮箱;并及时将纸质账单邮寄至丙方,由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将该专户的支出清单邮寄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宏力达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    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赵星、邹晓东

  项目协办人:王庆鸿

  项目组其他成员:叶乃馨、俞方一、王昭权、颜嘉俊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赵星,联系电话:021-38966907

  保荐代表人邹晓东,联系电话:021-38966927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赵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533)IPO、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45)非公开、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公开发行可转债等保荐类项目,主办或参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002174)重大资产重组、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002261)重大资产重组、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631)重大资产重组、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重大资产重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00058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并购重组类项目。

  邹晓东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办或参与了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IPO项目、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002010)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02364)IPO项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02498)IPO项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02498)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深圳新宙邦(300037)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鸿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及俞旺帮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本企业/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企业/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会通过间接转让鸿元投资、越海投资、鸿元能源的股权/出资份额使得本人在发行人中拥有的权益比例降低。

  (2)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间接转让鸿元投资、越海投资、鸿元能源的股权/出资份额使得本人在发行人中拥有的权益比例降低。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期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减持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间接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品华投资、赖安定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的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发行人其他股东越云山、丁水投资、章辉、国鸿智言、宁波元藩、冷春田、鹰智能源、临港投资、隆华汇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的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锁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而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人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

  6、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发行人的股权使得本人在发行人中拥有的权益比例降低。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若本人持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降低在发行人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的,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的交易价格比照发行人股份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锁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而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预案。具体如下: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按程序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启动预警机制,预警措施包括公告提示、根据需要与投资者安排见面、初步协商维持股价稳定措施的意向等。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1)公司董事会应于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于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之后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之后5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达到上述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按照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公司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

  同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且增持股份不会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控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每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每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20%,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0%,单次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会要求其在任职前做出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履行相关义务。

  3、约束措施

  (1)公司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义务,公司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将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时,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限制其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为止。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均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

  4、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依法履行《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三、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3)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发行人控股股东鸿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水(如有)及/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鸿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或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鸿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经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下简称“《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述《公司章程(草案)》、《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

  据此,发行人作出以下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之《公司章程(草案)》、《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七、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股东承诺: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过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律师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发行人律师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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