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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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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ST庞大 公告编号:2020-078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初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初审判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驳回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与原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庞庆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冀东物贸”)、中美天道(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天道”)、北京冀财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财奥”)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原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0冀02民初14号(    公告编号:2020-048)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庞大集团偿还截止2019年9月5日的借款本金44,439万元及利息22,399,426元,共计人民币466,789,42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庞庆华、唐山冀东物贸对庞大集团上述466,789,426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庞庆华以其质押给原告的31,933.50万股庞大集团(601258)无限售流通股票,优先对被告庞大集团363,722,4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中美天道以处置其抵押给原告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庞大集团尚欠本息合计466,789,426元;

  5、请求判令:被告冀财奥以处置其抵押给原告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庞大集团尚欠本息合计466,789,426元;

  6、请求判令:五位被告连带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22日,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4810004),约定:额度为人民币16,000万元,到期日不迟于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15日,公司与原告签订《展期合同》(编号为04810103),将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4810004)项下债务展期至2019年7月25日。2019年5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编号为04810004(补))就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4810004)项下所对应的贷款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10月24日。

  2、2018年2月5日,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4810011),约定: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到期日不迟于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15日,公司与原告签订《展期合同》(编号为04810104),将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4810011)项下债务展期至2019年7月15日。2019年5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编号为04810011(补))就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4810011)项下所对应的贷款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10月24日。

  3、2018年2月12日,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4810017),约定额度为人民币8,600万元,到期日不迟于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15日,公司与原告签订《展期合同》(编号为04810105)将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4810017)项下债务展期至2019年6月5日。2019年5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编号为04810017(补))就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4810017)项下所对应的贷款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10月24日。

  4、2019年9月5日,法院作出(2019)冀02破申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9)冀02破2号之二民事决定书,裁定受理对庞大集团重整申请,并制定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确定清算组成员。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递交债权申报材料。2019年12月5日法院出具(2019)冀02破2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466,789,426元债权金额为无争议债权。2019年12月9日,庞大集团管理人作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同日,法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庞大集团重整程序,庞大集团今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2019年12月30日法院做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裁定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5、庞庆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美天道(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冀财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为本次案件担保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法院2020冀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

  本次判决为初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针对上述案件,如有新进展,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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