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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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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0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 10 月 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0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0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黄涛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9月18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25,741,6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37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7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股份25,597,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74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7,70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5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5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3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18,032,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01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8,032,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01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7%。

  4、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31,1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92%。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86,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洋、于少帅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9日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于洋、于少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全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0年9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0年9月18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及网络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10月9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0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0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名,代表股份25,741,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3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7,709,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3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名,代表股份18,032,1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017%。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针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题为《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731,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由持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参会股东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于德彬:___________                       于  洋:___________

  于少帅:___________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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